地方經營性國資監管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
作者:胡遲、姜華欣(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國資監管研究處)
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是國有資産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加大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力度的目的在於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優化國有經濟的佈局結構,提升國有資本的配置效率。特別是2020年6月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方案發佈實施後,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工作加速推進,取得突破性進展。截至2022年上半年,全國省級層面集中統一監管比例達到98%以上,提前高品質完成國企三年行動的目標要求。
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敢於“啃硬骨頭”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大力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産統一監管,推進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所辦(屬)企業、經營性資産脫鉤,國資監管機構監管覆蓋面不斷提升。截至2018年末,省級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比例為90.3%。2019年末,該比例超過91%,但從全國範圍看,工作進展非常不平衡。2020年末,仍有10個地方監管比例不到90%,有的甚至不到50%,距離改革任務目標要求差距較大。
國企改革三年行動的發佈實施為地方國資委系統加快推進這項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各地黨委、政府通過高位推動、主動擔當,全力推進改革攻堅,將實現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作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從各地完成情況看,全國37個省級、計劃單列市國資委100%完成改革任務,其中35個監管比例超過95%,圓滿完成改革任務。西藏、青海、貴州集中統一監管比例從2021年初的50%左右大幅提升到90%以上。
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成為地方國有企業跨越式發展的源動力
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有力促進了地方國有企業的升級發展,優化了國有經濟的佈局結構,提升了國有資本的配置效率,産生了明顯的改革效果。
一是提升重點行業競爭力。
從各地推進的實踐看,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始終堅持以推動企業發展為目標,劃轉至國資委系統的企業,一般根據行業相近、産業相關的原則,科學研究接收方式,力爭實現平穩有序過渡銜接。劃轉企業進入國資委系統監管企業後,借助地方國資的整體資源,使原有企業集團獲得有效的行業資源,培育了一批行業龍頭企業集團,行業影響力顯著提升。
二是助推企業集團集群式發展。
組建一批新的産業集團,有針對性地解決了部分領域國有資本“小、散、弱”的問題,拓展了在科技成果轉化、水利民生保障、基礎設施建設、礦産資源勘探等領域的發展空間,使國有資本配置效率和運作效率明顯提高,能夠更好地落實國家發展戰略和産業發展要求,發揮國有企業在民生保障和服務城市發展方面的作用。有些地方金融企業劃轉到國資委系統後,利用金融資源與手段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實現産融的結合與協同。
三是增強企業活力和動力。
通過集中統一監管,劃轉企業按照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建立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讓企業從習慣於依靠政府投入輸血、向政府要政策的思維方式,逐步轉向用市場化的經營理念去抓經營、闖市場,充分調動了人的積極性,有效釋放了企業活力。
地方國有資産監管效率提升促進國資監管體系優化和完善
通過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的持續有力推進,地方國有資産的統籌管理得到夯實和強化,實現了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的統一監管,充分發揮出國資監管機構“專業化、體系化、法治化”監管優勢,促進了國資監管體系的優化和完善。
一是有效促進政府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工作合力。
集中統一監管涉及較多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工商、土地、房管、稅務、人社等多個監管部門在政策協調上充分配合和支援。在改革中各部門通力協作,對共性問題明確統一口徑,對個性化問題一事一議,確保了集中統一監管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有序推進。
二是有力推動地方政府部門職能轉變。
地方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與所辦企業全面脫鉤,使政府有關部門充分回歸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本位,更加聚焦為不同所有制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創造公平良好的市場環境,為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創造了良好條件。
三是形成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理念。
經過多年的不斷努力,國有資産統一監管的制度配套不斷完善,國資管理統一規則、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的理念深入人心,企業劃轉和整合的模式日趨穩定和成熟,國有資産統計評價、清産核資等基礎管理工作統一由國資監管機構負責。經營性國有資産始終堅守統一監管的底線,確保了國資管理的整體性、規範性。
四是指明深化國資監管體制改革的方向和途徑。
各地把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與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改革任務相結合,如培訓療養機構的改革、高校經營性資産劃轉等各項改革任務的開展,都得益於有效的集中統一監管工作基礎,相關事項的推進阻力大幅降低,使得改革工作更加穩定高效,保障了改革舉措的執行和落實。
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為深化中央層面國資監管體制改革提供寶貴經驗
在推進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工作中,各級國資委始終以“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為原則,依法行權履職,壓實地方政府推進集中統一監管工作主體責任,針對問題加強政策解讀和指導督促。以“點面結合、先進帶動後進”方式,突出重點、盯住短板。在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産納入國資監管體系的認定方面,嚴格以産權登記變更完成為基準,做到“高標準、嚴要求、上緊弦、不放水”。
一是國務院國資委的大力推動和指導督導。
多年來,國務院國資委將推進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作為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國務院國資委通過印發年度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計劃、召開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工作研討培訓班、年度地方國資委負責人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強調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的工作要求。特別是三年行動方案以來,國務院國資委針對有些省份的集中統一監管比例仍然落後於全國平均水準的情況,在2021年3月、4月、10月,先後召開三次會議,以先進省市的實踐經驗,督導推動落後省市開展工作。事實證明,這些督辦起到了良好效果。如某省在2021年初的集中統一監管比例為38%,到2021年9月就大大提升到83.09%。
二是地方加強“頂層設計”和高層推進力度。
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工作涉及地方部門多、利益關係複雜。許多地方領導非常重視,省委書記親自批示、佈置工作,成立由省長或常務副省長、主管副省長挂帥的工作機構,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相關政策文件,加強頂層設計,出臺本地的相關文件,從制度上保障該項工作的推進。福建省國資委2018年印發《關於加強設區市國有資産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上下協調、規範有序、全面覆蓋的工作體系。山東、山西、廣西、新疆等 15 個省(市、區)出臺了集中統一監管的專項文件,具體明確了脫鉤企業、實施步驟和完成時限。
三是細化操作指引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地方國資委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工作中,普遍注重“先立規矩後辦事”,確保改革平穩有序開展。不少地方在對所屬企業開展清産核資、資産評估基礎上,“一企一策”制定改革方案。同時,明確脫鉤移交工作紀律,避免隱匿瞞報、突擊轉移國有資産、突擊提拔使用領導幹部等情況出現,做好員工思想工作,確保企業平穩有序運作。比如,廣東省國資委2019年研究制定了《關於做好接收省直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對省屬企業接收包括從事生産經營活動事業單位在內的經營性國有資産的有關工作原則、程式、紀律做出了明確規定,形成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