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根本立場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作者:公丕祥(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院長)
一個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現代化與法治內在聯結、相互依存。實現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實踐等的現代轉變,是現代化的內在要求。同時,法治現代化的歷史進程,在不同國家往往具有不同特點,形成各具特色的法治現代化道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在偉大社會革命進程中創造出來的植根中華大地、推進法治變革的自主型現代化法治新路,蘊涵獨特的內在邏輯與法權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必須堅持為了人民、依靠人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是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區別於西方法治現代化的根本所在,是堅定不移走中國式法治現代化道路的根本立場。
堅持用制度體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
自成立之日起,中國共産黨就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國家與法的學説,致力於建設人民當家作主的嶄新社會。百年來,黨建立和發展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走出一條人民至上的中國式法治現代化新路。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尊重人民主體地位,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黨的一貫主張,也是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本質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保證了人民當家作主的主體地位,也保證了人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主體地位”。在當代中國,法治現代化最為深厚的力量源泉,來自社會主體的積極性、能動性和首創精神,來自人民群眾的廣泛參與。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充分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法治建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保證人民通過多種途徑、機制和方式有序參與國家治理與社會治理,參與法治建設和法治改革事業。
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是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國情複雜的14億多人口的東方大國。中國共産黨在這樣一個大國長期執政,必須切實加強國家制度與法律制度建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實際、體現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在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人民在人類政治制度史上的偉大創造,是深刻總結近代以後中國政治生活慘痛教訓得出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100多年激越變革、激蕩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在當代中國,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就要支援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習近平總書記在歷史和現實、理論和實踐、形式和內容有機統一的基礎上,鮮明提出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至為重要的就在於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構築在堅實法治基礎之上,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切實加強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法治體系建設。新時代,在黨的領導下,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不斷擴大,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得到有效保障;民主制度不斷健全,民主形式和民主途徑不斷拓展,不僅在立法全過程各環節廣泛聽取和吸納人民群眾的意見,而且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確保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監督。
有效滿足人民的法治新需要新期待
人類社會是在矛盾運動中波浪式前進的,法治現代化進程無疑受到社會矛盾運動的深刻影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是關乎中國式現代化全局的重大變化。在法治領域,社會主要矛盾新變化集中表現為人民日益增長的法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的法治發展之間的矛盾。在物質文化需要日益得到滿足基礎上,人民的民主政治、公平正義需求日趨廣泛,愈益期待黨和國家進一步深化法治領域改革,有力回應法治新需要。
把握新時代新階段人民法治新需要的基本特點。隨著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深刻變化,人民的法治需求顯現出新特點,不僅期待法治在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體現,而且期待更多參與民主和法治建設過程,親身感受法治運作狀況,更加關切對於法治建設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不僅期待法治的形式正義,對法律程式規範化運作的關注程度空前提高,而且期待法治的實體正義,高度重視個人的自由與權利,更加關注法治實體正義的彰顯;不僅期待法治機關更加傾聽人民群眾呼聲,了解人民群眾意願,接受人民群眾監督,而且期待法治機關規範有序高效推進法律的創制與實施,更加關注維護法治的尊嚴和權威。因此,推進以人民至上為價值取向的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必須深入考察新時代新階段人民法治需要的新變化新特點,通過高品質法治實施活動給予有力回應。
增強滿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依法治國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展現出蓬勃生機和強大生命力,為有效滿足人民法治新需要打下堅實基礎。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樹立辯證思維和全局觀念,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為此,要堅持以人民群眾是否滿意、是否有獲得感來檢驗全面依法治國、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成敗得失。針對法治領域廣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採取行之有效的法治舉措,回應社會各方面關切,推動新時代法治領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發展,從而不斷增強滿足人民法治新需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著力推動新發展階段法治工作高品質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從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實際出發,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解決法治領域突出問題為著力點,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要把堅持和實現新發展階段法治高品質發展貫穿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全過程各方面,針對法治機關在法治理念、法治體制、法治制度、法治機制、法治隊伍、法治保障等方面與法治高品質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深入推進全方位改革,努力形成優質高效多樣化的法治供給體系,不斷提供比較完整的優質的法治産品和法治服務。
紮實推動體現公平正義要求的共同富裕
中國式現代化有許多重要特徵,其中之一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代化”。法治是發展的重要保障。推進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必須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把增進人民福祉、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的要求貫徹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
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的本質,是解放生産力,發展生産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達到共同富裕。”這一重要論斷,指明瞭促進共同富裕、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價值理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新發展理念,鮮明指出“共用理念實質就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的是逐步實現共同富裕的要求”,“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這就進一步揭示了作為社會主義本質要求的共同富裕的內在規定性,科學表達了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制度性質。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體現了社會主義本質屬性,反映了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價值指向。中國式法治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性質,必然要求抓緊建設對推動共同富裕、促進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法治制度,突出問題導向,創新法治制度安排,為堅持和拓展中國式法治現代化奠定堅實法治價值基礎。
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突出了公平和效率之間的內在張力。公平與效率是一對矛盾。在新時代中國,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公平和效率之間價值關係的妥善處理。改革開放40多年來,當代中國的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關係,經歷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到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之間的關係,再到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的演進過程。習近平總書記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哲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論準則,深刻闡述了公平與效率之間的價值關係。一方面,社會公平正義是法治的核心價值追求。面對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重大戰略任務,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具有更為緊迫的意義,因此,“要自覺主動解決地區差距、城鄉差距、收入差距等問題,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讓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另一方面,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當前,我國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還比較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實現共同富裕的歷史進程。大力發展社會生産力,提高經濟效率,是實現共同富裕的基本條件。這就要求必須緊緊扭住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不放,推動高品質發展,把“蛋糕”做大,為推動共同富裕、保障公平正義創設更加堅實的物質基礎,從而“在高品質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
促進共同富裕、維護公平正義,必須切實加強實現共同富裕的法律制度體系建設。推動共同富裕的法治保障制度,包括分配、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稅收、産權和智慧財産權保護、反壟斷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其中,分配法律制度建設具有引領性、導向性、基礎性意義。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緊緊圍繞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深化社會體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製度,促進共同富裕”。黨的十九大提出“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調節職能,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縮小收入分配差距”。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將“促進社會公平”確立為“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必須遵循的原則的重要內容,將“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作為到2035年基本實現現代化的遠景目標之一,提出“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黨的十九屆六中全會指出,“我們努力建設體現效率、促進公平的收入分配體系,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穩步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推動形成橄欖型分配格局”。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構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協調配套的基礎性制度安排。要通過公平合理的分配製度安排,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著力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比重,切實提高低收入群體收入,探索通過土地、資本等要素使用權、收益權增加中低收入群體要素收入;完善再分配機制,加大稅收、社保、轉移支付等調節力度和精準性,尤其要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合理調節過高收入,穩步推進房地産稅的立法和改革,在部分地區紮實做好先行先試的試點工作,取得成熟經驗後再逐步推開;發揮第三次分配作用,發展慈善事業,運用稅收杠桿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進而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地回報社會,推動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