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準問責為打好戰“疫”保駕護航
2020年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研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時的講話中強調:“對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力的,要敢於批評,責令其立即整改。對不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本位主義嚴重的,對不敢擔當、作風飄浮、推諉扯皮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外,情節嚴重的還要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問責。”
在疫情防控期間開展問責,更加考驗問責工作的精準性。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強調:“完善發現問題、糾正偏差、精準問責有效機制”。問責機關運用精準思維和方法,在疫情防控期間精準把握問責的時效性和規範性,精準甄別輿情中的問責資訊,精準處理綜合性問責和專門性問責的關係,有助於實現為疫情防控保駕護航的目標。
疫情防控期間要精準把握問責的時效性和規範性
在疫情防控中“時間”是一種稀缺的資源,“同時間賽跑、與病魔較量,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是習近平總書記為疫情防控錨定的中國速度。疫情防控不僅考驗各級黨委和政府危機管理的效率,也對非常規狀態中問責機制的時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提高問責機制的運作效率,對減少疫情造成的損失、提升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那些不作為、亂作為的幹部,對那些工作不投入、不深入的幹部,對那些不會幹、不能幹的幹部,要及時問責,問題嚴重的要就地免職”,充分彰顯出我國問責機制的時效優勢。非常規狀態中的問責機制也是在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的法治軌道上運作的,“就地免職”“火線免職”等特殊問責方式的適用應當同時兼顧時效性和規範性等標準,實現“及時的正義”。疫情防控期間精準把握問責的時效性和規範性,應當建立健全簡易問責程式,明確“就地免職”“火線免職”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式,在符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等要件的情況下合理簡化問責調查與問責處理程式,縮短從問責程式啟動到作出問責處理決定的時間跨度,用及時問責激勵廣大黨員、幹部在疫情防控中爭分奪秒、擔當作為。
疫情防控期間要精準甄別輿情中的問責資訊
資訊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國家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治理主體獲取治理資訊的數量和品質。自從疫情暴發以來,官方和非官方的資訊發佈渠道都處於高速運作的狀態,在新媒體的推動之下,各種資訊處於“井噴”狀態,給疫情防控期間的問責工作帶來機遇和挑戰。
一方面,從機遇來看,非官方渠道發佈的輿情中包含真實有效的問題線索,構成問責主體啟動問責程式所需的問責資訊。“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對輿情中包含的問責資訊進行甄別和吸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我國大規模治理背景下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的資訊不對稱問題,幫助問責機關及時發現、處理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現的重要疫情資訊瞞報遲報漏報等問題。網路輿情在提供問題線索和推動問責程式及時啟動等方面都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基於此,問責機關應當加強對網路輿情的跟蹤分析研判和精準甄別,將其中包含的真實有效的問題線索及時輸入信訪舉報制度、督查督導制度等渠道之中,及時啟動問責程式。為有序分流網路輿情,降低資訊甄別的成本,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開通疫情防控工作專門舉報電話,將謊報遲報漏報瞞報重要疫情資訊、在疫情防控中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均納入舉報受理範圍,安排骨幹人員專門接訪、及時處理。
另一方面,從挑戰來看,疫情防控期間資訊的加速流動也帶來謠言和誣告現象,不僅可能導致負面情緒的蔓延和社會秩序的混亂,而且還有可能增加問責機構的工作負擔,削弱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和黨員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鋻於此,紀檢監察機關、宣傳部門等相關機構應當推進謠言、誣告的澄清機制與追責機制的統籌建設,及時公佈辟謠資訊和誣告澄清資訊,依據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對造謠者和誣告者進行嚴肅追責並公佈追責結果,對造謠者和誣告者形成強有力的威懾。
疫情防控期間要精準處理綜合性問責和專門性問責的關係
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具有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制度優勢,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將全國範圍內的資源動員、投放到特定的地區、領域和重特大事件的專項治理之中,這一點在疫情防控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國家資源向疫情防控工作的密集投放,要求問責工作及時跟進,以保障疫情防護工作中各項公共權力和重要醫療資源得到依法、廉潔、高效的使用。《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中“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責情形條款,為問責機關嚴懲疫情防護工作中出現的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不擔當不作為等問題提供了宏觀層面的制度支撐。黨內問責作為一種綜合性問責制度,在問責情形和問責對象的設置上具有綜合性、廣覆蓋等特徵,包括但不聚焦某一個特定領域。為進一步適應當前黨和國家開展疫情專項治理的現實需要,將有限的問責資源集中投入到疫情防控當中,可以仿傚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産責任制等專門性問責制度,探索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門問責制度,將問責對象和問責情形聚焦疫情防控工作中的“關鍵人”“關鍵事”。
一方面,在問責對象的設置上,除了要根據“權力越大責任越大”的權責對等原則聚焦疫情嚴重地區失職失責的領導幹部以外,還要根據業務相關度原則聚焦來自衛健委、疾控中心、公立醫院等醫療系統的一線工作人員和一般黨員幹部。另一方面,在問責情形的設置上,可以依託《中國共産黨問責條例》列舉的問責情形,結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特點和客觀實際,將重要疫情資訊瞞報遲報漏報、黨員幹部不敢深入疫情防護一線、對重要醫療物資分配不合理等情形確立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門問責制度中的主要問責情形,將疫情防控中的問責實踐經驗及時轉化為制度建設成果,有效打擊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各種失職失責行為。從綜合性問責向專門性問責的演變,將展現出我國問責體系日益精細化的發展趨勢,更有針對性地服務當前乃至今後我國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治理工作。
(作者係武漢大學黨內法規中心講師)
(本文係本文係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研究”(17JZD00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