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奏響改革與法治和諧共鳴新樂章
■如何在改革與法治之間達到一種動態平衡,既以改革推動經濟社會向前發展,又保障法律秩序穩定,是改革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
■在推進改革開放過程中,我們黨不斷深化對改革與法治關係的認識,在許多重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新時代,面對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我們黨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與法治同步推進,使改革與法治的辯證統一達到新的高度,從而不斷破解改革新難題、開創法治新局面。
習近平同志在慶祝改革開放40週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指出:“自古以來,中國大地上發生了無數變法變革圖強運動”“變革和開放總體上是中國的歷史常態”。我們正在進行的改革開放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發展史上的一次偉大革命,也是數千年來中華民族追尋變革圖強的歷史新篇。在改革開放進程中,依法治國成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我們黨對改革與法治關係的認識日益深入。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強調,“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我們要堅持改革決策和立法決策相統一、相銜接”。正是因為正確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係,我們黨確保了改革與法治相輔相成、相得益彰。
推動發展需要處理好改革與法治的關係
在中國歷史上,改革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往往是“變法”。“變法”實際上是通過主動改變當時的有關制度完善國家治理體系,使之更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社會主義社會,改革更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産力的內在要求,是社會充滿生機活力的重要保障,是國家與社會創新發展的不竭動力。由於法律是落實改革的制度載體和保障,改革的許多成果最終要通過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因此改革很多時候表現為法律變革。這就決定了改革與既有法律制度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法律作為國之重器,以維護秩序為己任,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規範性;而改革作為一種創新發展的手段,往往會突破現有法律、制度和政策,具有較強的變動性和創新性。因此,如何在改革與法治之間達到一種動態平衡,既以改革推動經濟社會向前發展,又保障法律秩序穩定,是改革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理論與實踐問題。
在我國,改革開放是一場深刻革命,必然觸及各個領域、各個方面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這使改革表現出探索性、漸進性、不平衡性。而法律則要求協調統一、準確規範、穩定可執行。因此,對於改革與法治的關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積極態度與科學方法去認識、把握和妥善處理,統籌協調深化改革與加強法治建設這兩方面的工作。我們首先要在實踐中靈活地處理改革與法治之間的具體矛盾,繼而在理論上把握兩者互動的規律。在推進改革開放過程中,我們黨不斷深化對改革與法治關係的認識,在許多重要方面取得重大突破。
在實踐探索中不斷積累處理改革與法治關係的寶貴經驗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從實際出發,有針對性地採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來妥善處理改革與法治的關係,在實踐中積累了大量寶貴經驗。例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快推進法律的立、改、廢、釋工作。尤其是全國人大頒布實施1982年憲法,並於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後5次修改完善,為許多重大改革提供了重要憲法依據。全國人大還通過授權國務院對有關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的問題依法制定暫行規定或者條例等措施,為協調改革與法治關係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辦法。
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提出:“我們必須一手抓建設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設必須貫串于改革的全過程,必須保障建設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鞏固。”這實際上明確了對於應興應革的事情,要盡可能用法律或制度的形式加以確認,指出了法治建設不應只是被動地去適應改革需要,通過事後追認或者事先授權為改革開路,也要主動成為推動改革的重要手段。1993年,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決策要與立法決策緊密結合。立法要體現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導、推進和保障改革順利進行。”這就從黨領導改革和立法的戰略高度,確立了改革決策階段協調改革與立法關係的重要指導原則,為改革進程中的立法工作指明瞭方向。
在改革開放進程中,我們黨堅持從我國國情出發,始終立足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將經濟社會發展現實需要作為立法的基礎。立法工作既注重及時把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經驗用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對現有法律中不適應實踐發展的規定進行修改,為改革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又注意為繼續深化改革留下空間,從而在深化改革中不斷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各個方面都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同時,堅持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改革,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預留的改革空間和制度條件大膽探索、勇於創新,將改革不斷推向前進。
在改革開放實踐中,我們逐漸形成了適應現實需要、富有時代特色的立法經驗,正確把握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妥善處理法律穩定性與實踐變動性的關係,妥善處理法律前瞻性與可行性的關係,確保立法進程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相適應。對實踐經驗比較成熟、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規定得具體一些,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對實踐經驗尚不成熟但現實中又需要法律進行規範的,先規定得原則一些,為引導實踐提供規範和保障,併為深化改革留下空間,待條件成熟後再修改補充。對改革開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用法律來規範還不具備條件的,先依照法定許可權制定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先行先試,等取得經驗、條件成熟時再制定法律。正是由於採取上述做法,改革的深入推進不僅沒有對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産生消極影響,反而使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更加完備、各方面法律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協調推進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
黨的十八大以來,改革到了一個新的重要關頭。“容易的、皆大歡喜的改革已經完成了,好吃的肉都吃掉了,剩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這意味著改革進入了攻堅期和深水區。在這種情況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全面深化改革進行頂層設計和整體部署,改革總目標之明確、內容之全面系統、力度之大、影響之廣泛前所未有。同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我們已經具備把改革全面納入法治軌道的現實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都要求在更高層次上把握和統籌改革與法治的關係,破解改革新難題,開創法治新局面。習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我們要著力處理好改革和法治的關係。改革和法治相輔相成、相伴而生。”
面對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形勢,我們黨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做到改革與法治同步推進,使改革與法治的辯證統一達到新的高度。首先,堅持加強與改革相關的立法工作,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始終做到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保證重大改革于法有據。同時,我們也認識到,統籌改革與法治的關係,不僅涉及立法問題,而且涉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等其他法治環節,需要妥善協調兩者在各環節各方面的關係。在具體執法、司法和守法過程中發現某項改革措施與法治要求相衝突,有關主體可以根據立法法等法律的規定,及時將衝突的問題和相關建議上報有權機關依法加以解決。相關機關應依法啟動修法或者釋法程式。
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是複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為此,我們既強調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範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做到在法治框架下對各種利益依法、公正、合理進行調整;又善於通過授權暫時調整或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執法裁量、法律解釋等法治方法為改革實踐保留試驗空間,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同時,更加注重培養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掌握以法治方式推進改革的本領,帶頭依法辦事、遵守法律,為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實現全面深化改革與全面依法治國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繼續奏響改革與法治和諧共鳴的新樂章,必將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增添強勁動力。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11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