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旺旺告商評委敗訴 法院認定“淘寶旺旺”合法

時間:2012-12-12 08:50   來源:中國廣播網

  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如果説臺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家不太熟悉,一提“旺旺”商標,或許您就能想起那個大眼睛小男孩的卡通形象以及超市裏常見的“旺旺”雪米餅、“旺仔”小饅頭。臺灣宜蘭公司狀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淘寶旺旺”與他們註冊的“旺旺”商標構成近似,不該給“淘寶旺旺”註冊。您在使用“淘寶旺旺”的時候認為它與食品旺旺有關係嗎?法院會如何認定呢?

  阿里巴巴申請註冊的“淘寶旺旺”商標,被商標局核準註冊,但是臺灣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淘寶旺旺”和他們註冊的“旺旺”商標構成近似且服務類別相同或近似,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核準註冊的裁定,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旺旺”和“淘寶旺旺”兩個商標都是文字商標,到底哪近似,原告代理人向法庭作出了闡述:

  原代:淘寶旺旺各自比例不同,淘寶字體偏小,旺旺字體偏大,排列也不規則,淘寶是黑体,旺旺是空心的,從結構上突出了旺旺兩個字。

  原告認為,從含義上來講,淘寶旺旺是偏正結構的片語,旺旺的顯著性要比淘寶強。

  原代:旺旺是作為臆造詞,由原告獨創並最早使用,所以它的顯著性是強過淘寶兩個字,旺旺經過了原告集團的長期使用,作為商號和商標,已經構成了馳名商標和知名的商號。

  對於原告方的觀點,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和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團認為,兩個商標在整體的要素上有區別,呼叫、含義、整體視覺效果明顯不同。阿里巴巴代理人更是強調,“淘寶旺旺”商標借助銅錢造型,表達了希望淘寶以及平臺上的買家賣家都興旺發達。

  阿里巴巴代理人:我們認為淘寶旺旺不是原告所説的偏正結構,而是主謂結構,淘寶是主語,旺旺是謂語,在含義上表達發達淘寶興旺發達的意思,在含義上有連貫性。

  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五案裁定,也就是説臺灣宜蘭公司敗訴。法院認為,雖然“淘寶旺旺”商標完整包含了“旺旺”商標,但是鋻於阿里巴巴有較高的知名度,公眾不會認為淘寶商標來源於原告。

  審判長司品華:鋻於第三人有較高的知名度,淘寶與第三人建立唯一關係,而旺旺作為日常用於,旺字的疊加,其含義並沒有發生變化,顯著性相對於淘寶較低,相關公眾在看到商標時首先想到的是淘寶,而不會認為被異議商標屬於原告旺旺的系列商標,從而對服務來源産生混淆誤認,因此被告認定商標註冊沒有違反商標法第28條規定,結論正確,本院予以確認。(記者孫瑩)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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