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上班第一天,周立華就收到了工資條:“又扣了這麼多的稅,現在吃的住的這麼貴,稅怎麼不跟著降呢?”
國家統計局最新數據顯示,1月CPI同比上漲4.9%,其中,食品類價格同比上漲10.3%,居住類價格同比上漲6.8%。面對通脹的壓力,很多人不得不精打細算地過日子。許多中低收入者普遍感到,緩慢前行的工資收入已追不上物價上漲的步伐。“十二五”規劃建議的核心內容是從“國強”到“民富”的轉變。而科學推進個稅制度改革,減輕中低收入者的負擔,已成為經濟發展成果更多惠及普通民眾的必然要求。
先算賬,再徵稅
北京男孩蔣勇,是某單位的部門業務主管。他向記者展示的工資單顯示:現有工資扣除公積金、養老金、失業醫療保險等後有12000多元,需交個稅1800多元。每月領到手裏的收入有1萬元。獨自住在父母贈予的一套兩居室裏,生活輕鬆而愜意。
與他職務相當的辦公室同事小吉可沒那麼瀟灑。雖説掙得差不多,但幾年前按揭的一套商品房每月光月供就得6000多元,加上小孩每月託兒費2000多元和寄給外地父母的1000元,剩下的自己可以隨意支配的錢並不多。由此他也常常跟蔣勇自嘲,稱兩人是“同薪不同命”。
現行個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對包括工薪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在內的11個徵稅項目採取不同的計徵辦法,適用不同的稅率表格。
這樣的稅制安排格局,最大的優點是便於徵管,可以從源頭徵稅,有助於防範偷稅漏稅。但它的缺陷也同樣顯而易見:一是個人的收入來源是多元化的,而非單一化;二是不同納稅人的負擔狀況不同,同樣的收入經濟境遇卻可能存在較大差異。
在不計算綜合收入水準的條件下,分別就個人的每一個單項收入徵稅,其對收入分配差距所能達到的調節作用自然沒能對準實現社會公平的根本目標。
要在個稅改革上取得突破,路徑清晰明瞭:從分稅制逐步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按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財貿經濟系主任高培勇的説法——“除一部分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稅外,將其餘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稅制的覆蓋範圍。以此為契機,整體構建一個新的現代個人所得稅格局”。
簡單地説,綜合所得制稅制就是將納稅人一年中各種不同來源的所得綜合起來,減去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數額後,就其餘額進行徵稅。這種方式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採用。
迄今為止,關於個稅的調整進展甚微,更未真正觸及改革的實質內容。“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可以追溯至“十五”規劃。中國的個稅改革與國際慣例和國內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要求已漸行漸遠,其制度缺陷也逐步顯現出來。站在“十二五”歷史新起點上,改變收入分配不公、貧富差距擴大的訴求日益強烈而迫切地把個人所得稅推向改革的十字路口……
“量體裁衣”更合理
林曉在美國猶他州工作,春節期間回國與朋友聚會。他饒有興趣地談起了自己一年來的個稅清單:夫妻二人家庭年收入為8萬美元,育有兩個小孩。依據當地相關規定,一個人最低生活費用為5000美元,一家四口就是2萬美元,可以在繳稅時扣除。同時扣除的還有:一年所交房貸8000美元;一個小孩學費1萬多美元;自己接受再教育學費2000美元;再加上法定對納稅人主動納稅給予的1.2萬免稅額,最後一家人所繳個稅僅為4000多美元。
如果説將綜合概念引入稅制改革可以真正體現“量能徵稅”,那麼個人所得稅費用的扣除設計無疑關乎要害。
對此,國人最熟悉的概念是“起徵點”:從1980年起徵點第一次在我國出現定為每月800元,到2007年增加至1600元,次年又提高到2000元。多年來,很多人甚至將個稅改革等同於起徵點的調整。
“起徵點,其實是扣除額或對扣除額的一種誤讀。作為扣除額,其最重要的特徵,應當是差異化——不同經濟境遇的人適用不同的扣除規定,從而體現凈所得徵稅原則。”高培勇表示,在中國,人們之所以習慣於將扣除額誤讀為起徵點,恰是因為,現行個稅實行了標準化的扣除額——讓不同經濟境遇的人適用了統一的扣除標準。在忽略人與人之間的費用開支差異條件下所進行的個稅調節,顯然有悖于社會公平。
家庭生計費用扣除是世界各國個稅扣除範圍的考慮重點,一般要較充分照顧到不同納稅人家庭狀況的差異,使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更公平合理。
目前,我國僅對個人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如衣、食、住、行等支出實行定額扣除,而個人贍養、大額教育等民生因素沒有被充分考慮進來;同時生計費用的扣除標準較低,不能滿足個人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未來我國越來越多一對夫婦供養四個老人、撫養一個小孩的“421”家庭模式迫切需要相關改革來減輕生計維持者的負擔。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認為,所得稅費用扣除每年也應進行指數化調整,以消除因通脹因素所造成的所得上漲對收入分配的影響。“而且中國地區發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較大,對物價和生活水準的感覺也不一樣。費用扣除有必要在執行中央統一規定的基礎上各地‘量體裁衣’,制定適符本地區收入水準和生活水準的扣除政策,要在合理性上下功夫。”
低稅率 少級距
幾年前,某裝備製造業央企公司進口了一批高端設備。誰知去年在使用過程中卻出現故障,企業尋遍國內業內多位技術人才也是無計可施,無奈只好高價請來國外設備生産企業的一位工程師,並很快解決了問題。企業領導有意留住人才,許下高薪。談判數次之後該工程師也流露出較大興趣。然而當他意外聽説國內要收取45%的個稅後,毅然決定回國。
按照現行法律,工薪所得,按月徵收,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45%。其中起徵點以上不超過500元,以5%稅率計;超過10萬元的,以45%稅率計。1994年以來,我國只進行了費用扣除標準的調整,並未對稅率和級數進行調整。
劉桓認為,級距過多,不僅增加稅制的複雜性,而且增加了中等收入人群的稅收負擔。他建議要減少稅率級次、降低最高一級的稅率,擴大低稅人群覆蓋面。總體目標是達到寬稅基、低稅率、少級距的國際通行做法。
舉個例子,月收入2500元和2600元的人,需納稅款分別為25元和35元。顯然,過多、過密的級次發揮其應有的調節作用並無多大實際意義。對工薪實行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級次明顯過多。
月收入2000元至5000元者,需繳納15%個稅,5000元以上者應納稅額則要面對20%的稅率。這個層級實際上包含了大多數的中等收入者。中等收入階層承擔了一個國家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從我國長期發展來看,通過適當降低稅負積極培育中等收入階層有利於全民富裕目標的實現。
儘管我國需要加強對高收入者收入的調節,但發達國家個稅改革的實踐證明,稅率不宜定得過高。過高的稅率會抑制納稅人創造更多財富的積極性,增加高收入者偷逃稅的動力,也不利於國家和企業吸納高端人才,從而損害競爭力。目前我國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這在發達國家也是少有的。
“調節收入分配有多種形式,據測算,投資1億元開辦的公司預計要雇傭人員100個左右,這意味著一部分財富將通過給100多人發工資的形式分配出去;高收入人群往往有更高檔的消費,而奢侈品消費要承擔更高的消費稅。居民收入並非一定要通過把稅收上來才發揮作用,在滿足政財收入的前提下,能夠藏富於民更有利於經濟發展。”劉桓指出。
收入的矮者怎成了納稅的巨人
李先生月薪20萬元,以“10萬元以上45%的稅率”計算,每月需交納個稅74000多元;張先生賣房掙得20萬元,以20%契稅計算交納個稅4萬元;王先生炒股賺取20萬元,零稅。
同樣20萬元,所交個稅卻相去甚遠。更關鍵的是,勞動所得的稅負明顯重於非勞動所得。這種制度安排與調節高收入的要求是相悖的,對以勞動所得為主要收入的納稅人更是有失公允。
1981年,我國工薪佔個人總收入的70%以上;2010年,這一比例下降到35%以下,但與此同時,工薪所得納稅額佔全部個稅收入的50%以上,是個稅的主要來源。
許多人認為,上調起徵點可以進一步減輕稅負。目前,我國約一半居民的月工薪收入還未達到2000元起徵點,如果再次提高起徵點,很多低收入群體根本享受不到實惠,政策的普惠程度遠遠不及前兩次,而高收入者受益將遠遠大於低收入者,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將被弱化,也有礙于普及社會的納稅意識。
財政部科學研究所稅收研究室研究員孫鋼表示,應該考慮降低稅率,擴大納稅群體,而不是一味地要求提高起徵點,讓更多的人離開納稅群體。“目前低收入群體的最低一檔稅率是5%,能否考慮最低稅率再往下調一調。同時,低稅率的間距能不能拉大一些,使得繳納5%和3%的這個群體增加,這樣也可以緩和中低收入納稅人的負擔”。
由於對不同所得項目採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使一些收入來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等辦法避稅,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工薪階層卻要多交稅的現象。
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
從世界範圍看,發達國家個稅改革普遍經歷了由分類所得稅制向綜合所得稅制的轉化而日臻完善的過程。從上世紀70年代到現在,日本個稅稅率結構逐漸簡化、最高稅率大大降低。目前主要的免稅項目和稅前扣除項目達20多項。
我國改革開放初期確立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就是考慮到當時個人收入監控手段落後,個人收入資訊掌握不準確的現實。
從分類到綜合,改革要求的全部條件是複雜而苛刻的,取決於稅務機關的徵管水準、納稅人的納稅遵從水準、社會稅收網路的協作水準等等。個稅改革的緊迫形勢與基本條件的欠缺成為矛盾癥結所在。
專家指出,能否適應綜合徵收改革的要求,關鍵在兩點:一是對個人綜合收入的監控能否基本到位,特別是對收入形式多元化的高收入者的監控能否到位;二是對個人費用支出和負擔情況能否提供明確有效的資訊。
劉桓指出,希望依靠人力有限的稅務機關核查到每個人的稅務資訊是不現實的。長效之計還是通過制度設計鼓勵納稅申報。“一方面,要從小展開公民自覺納稅意識的教育,改變中國人根深蒂固的被動納稅習慣,提高全社會對納稅的認知認可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強財政支出的透明度,把納稅人的錢用到實處。”
中國目前的稅收管理水準和納稅文化的發展程度還無法將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很快建立起來,但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只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擇機而動,將基本條件的逐步完善與改革措施的分佈啟動有機結合起來,或可先行選擇個別地區進行試點,種種約束都將被一一克服和扭轉。(本報記者 溫源 馮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