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統一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操作程式,北京近日制定發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規程》,明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在市內轉移接續,並可轉到外地。規程從4月1日起實施。
按照要求,參保人戶籍在本區(縣)內轉移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參保人員遷居外埠,外埠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可持身份證、戶口本及外埠經辦機構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將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經辦機構基金賬戶並記賬。外埠遷入地尚未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辦機構將參保人賬戶資金全部清算,返還參保人。
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戶口遷移的,不再辦理保險關係的轉移,由原戶口所在經辦機構繼續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此次發佈的《規程》,專門明確了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開戶銀行。戶口所在地為東城區、西城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在北京銀行開立專用存摺;戶口所在地為其他區縣的,在北京農商銀行開立專用存摺。每月15日養老金將劃入參保人的專用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