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12月8日訊 隨著資訊時代的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在消費時選擇信用卡這種簡便快捷的支付方式,信用卡市場也成為各大銀行增收增效、擴大影響力的必爭之地,為了拉攏客戶,許多銀行放寬申領條件,可是後續服務卻並不完善,寬進嚴出,給持卡人帶來一些不必要的煩惱,而不正當使用信用卡更擾亂了金融秩序,令社會産生了一些不安定因素。
市民錢沒還夠銀行不通知 産生不良記錄
日前,濟南的信先生向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反映,他對自己一張中國銀行信用卡的14次不良信用記錄有異議。他説,07年辦的信用卡,08年取消的,當時我記得把錢還上了,一年以後辦別的業務發現有個不良記錄,我就去中國人民銀行查發現是中國國銀行的逾期不良記錄,然後去中國銀行的信用卡中心查出來交了錢,這一年逾期十幾次沒有人通知到,我的手機號、郵箱都一直沒有換過。
對信先生的説法,中國銀行方面給出了這樣的解釋:2008年12月17日,還款65元,但由於當月帳單金額為74.7元,仍然沒有還夠,一直滾動到2010年3月才結清銷戶。
據中國銀行濟南分行銀行卡部風險經理徐經理介紹,信先生的信用卡帳單日為每月14號,還款日為帳單日之後第20天,2008年12月17號信先生所還的65元是截止到14號的欠款,之間兩天的消費並沒有計算在內。信先生認為已經還清所有欠款並不再使用該信用卡,而未還的9.7元直到2010年3月銷戶滾動為82元,同時産生14次不良信用記錄。由於信先生搬了家,14個月以來他沒有收到銀行寄出的對帳單,而銀行也沒有通過其他方式告知。中銀都市卡領用合約第十八條規定:信用卡申請人及聯繫人的單位地址、住宅地址或電話號碼等個人資訊如有變更,應立即聯繫中國銀行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否則申請人承擔由此導致的一切風險和損失。據此,信先生這由9.7元欠款導致的14次不良信用記錄必須自己承擔了。
面對這板上釘釘的“鐵案”,信先生顯得有些無奈。“無論産生逾期也好,錢多少也好無所謂,關鍵是態度,為什麼不通知到我,我要真是不講信譽的人,我天天關著機,天天換手機號,但問題是我不換手機號。”
中銀都市卡領用合約第十七條規定:持卡人自帳單日起7天內未收到對帳單,應主動向中國銀行查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對帳單為理由拒絕償還欠款。類似的責任規定合約上共有二十四條,銀行依據這些規定照章辦事,最大限度規避了風險,而信用卡持卡人卻要打起十二分精神。
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李鐵剛對此表示,銀行並沒有站在顧客的角度,從服務的概念和標準來講是不到位的。
信用卡買股票被套牢 還款遙遙無期
某住濟高校學生張建華現在也在為手裏的信用卡發愁。他説,我有3萬塊錢欠款逾期,都套現買股票了,可是現在股票套住了,所以錢還不上,銀行一直催。
絕大多數信用卡都是無擔保的借貸工具,只要持卡人進行消費,銀行就必須承擔一份還款風險。所以在通常情況下,銀行通過高額透支利息或取現費用來防範透支風險。可是,小張所説的信用卡套現是利用商家的POS機進行虛假交易,將信用卡上的金額劃走,商家當場付現,手續費則遠低於銀行。但是錢最終還要還給銀行,像他這種炒股被套住的就沒有辦法了。
據了解,一些貸款仲介還幫助持卡人偽造身份材料,不斷提升信用卡額度,大量套現資金,持卡人無異於獲得了一筆筆無息無擔保的個人貸款。而發卡銀行又無法獲悉這些資金用途,難以進行有效地鑒別和跟蹤,信用卡的信用風險形態實際上已經演變為投資 或投機的信用風險。而持卡人一旦無法償還套現金額,就必須負擔比透支利息還要高的逾期還款利息,並可能造成不良信用記錄,甚至還要承擔個人信用缺失的法律風險。
山東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李鐵剛稱,銀行在審查一個人的信用時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發卡的時候存在缺陷,這是銀行應該改變或應該避免的問題。對持卡人這一方來説,他的行為應該進行很好的規範,社會上應該建立個人信用檔案體系,對信用卡的使用人進行良好的信用教育,這是社會必須做的一些工作。對監管部門來説,對銀行發卡過程中對持卡人的信用考察進行很好的監管,不該為了拉業務不管他的信用如何就把卡發放出去,對使用人也改進行監管,通過技術方面的提高也可以處理這些問題。卡的使用人和銀行都應該去做更多自身的工作,才能建立一個比較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