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11月19日電 (趙小燕)《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近日已起草完畢,19日,中新社記者從參與制定該草案的一位負責人處獨家獲悉,草案對民間借貸利率、個人放貸行為是否合法等做了細緻規定,並提出“3個月內的民間借貸利率應當市場化。”
制定於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浙江省溫州民間融資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者認為,該《意見》已提出民間借貸不得超4倍的是“同類貸款”,“目前銀行實際的最短貸款期限為3個月,往上為半年、一年等。而基本不存在3個月以下貸款,因而3個月以下週期的利率也不存在。”
他認為,就此也應認為“民間借貸所謂‘同類’貸款利率也應當針對3個月以上、有可比性的同類貸款週期的貸款項目,譬如半年期的民間借貸同類應是半年期的銀行貸款。”
這位負責人表示,草案更多站在民間融資規律角度來設計條文,客觀來講正常民間借貸的融資利率不大會超出4倍。“但民間借貸部分是過橋式的,很多週期不超過1星期,其利息也會偏高。”
他説,目前法院等在認定這種過橋貸款利率時,通常會將短期利率換算成年利率,再認定其是否超4倍。“這顯然不符市場經濟規律,過橋資金可能承擔了四兩撥千斤的作用,效用很大,雙方都承受了比相對長期貸款更高的風險。”
他表示,草案中已提到了3個月以下民間借貸利率應當市場化。
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高院院長齊奇在今年兩年全國“兩會”上曾提出,有關部門應儘快制定放貸人條例或其他規範經營性民間借貸關係的法律法規,明確營利性民間借貸的性質,以區別於生活消費性的民間借貸。
而浙江此次在制定民間借貸草案時顯然也考慮到此問題。
參與制定草案的這位負責人説,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規定,合理的個人放貸並不違法,但又有很多民間借貸被定成非法經營。“草案對此做了明確的區分,可依據個人放貸的頻率、額度等來判斷是否為經營性。”
據悉,該草案共9章117條,涉及總則、民間借貸、私募融資、民間融資組織、民間融資服務、民間融資行業協會、民間融資監督與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目前,浙江省人大已經針對該草案已進入浙江省人大立法論證階段。
依據今年7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浙江法院民間借貸審判報告》,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民間借貸案93067件,約佔全國的15%。而今年上半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58037件,涉案標的額283.9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6.98%和129.61%。其中,溫州、舟山以及湖州地區上升最明顯,增幅分別達96.42%、87.37%和57.61%。(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