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起,凡在上海購買並自住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或居住自有住房,且月收入低於(含)上海當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經濟困難職工家庭,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
據了解,《上海市低收入經濟困難職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1日起實施。根據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曾使用過住房公積金但已結清貸款;二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服務費的住房應為政府認定的共有産權保障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
在提取方式上,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最高不超過實際需支付月物業服務費的50%,並以轉賬方式直接轉入物業公司賬戶。1日起,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開始受理此項業務。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可按規定每半年一次提出申請,所提住房公積金用於支付2012年1月以後發生的物業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