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保護法的適用投資主體僅現定於“臺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此外多數省區並不允許臺商在大陸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設廠。但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不斷深入,臺商在大陸的經營模式和營業領域不斷擴展,兩者交叉就在客觀上導致部分臺企和臺商被動變成了“隱身機構”和“隱身人”。
深圳市臺協副會長洪嘉生説,大陸法律對個體戶的限定,諸如僱員8人以下,工廠面積300平方米以內等條款還是上世紀80年代規定的,顯然已與現在的經濟發展形勢不相適應了,現在來大陸發展的“個體臺商”越來越多,很多是“被迫”成了隱名投資人。
産業領域的限制也成為臺商選擇隱名投資的驅動之一。目前臺商投資也要受到國務院出臺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限制,例如教育、高檔酒店(四星級以上)、醫療、運輸等,仍在限制産業之列。因此,臺商透過隱名投資或合資形式才能涉獵這些産業。
此外,對大陸法律法規不熟悉也是造成部分臺商臺企“隱名”的原因。東莞市臺商協會會長葉春榮説,由於臺灣地區相關法律允許隱名合夥、隱名出資等投資形式存在,一些臺商往往認為大陸相關法律法規也有類似規定,忽視和誤解了必須履行的審批和註冊手續,結果形成隱名投資。
易生法律糾紛
近年來,因臺商隱名投資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加,已成為涉臺民商事案件主要類型。
據廣東省臺辦掌握的情況,由臺商投資門檻問題導致的“隱名投資”引起的糾紛不斷增多。以東莞市為例,該市中院自2003年以來的1612宗涉臺案件中,涉及隱名投資的借款糾紛、出資經營合同糾紛所佔比例超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