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
  
農業最新動態
農業交流合作
相關評論
政策法規
海峽兩岸農業
合作試驗區
臺灣農民創業園
島內農業概況
網上展廳
字號:
福建出臺鼓勵兩岸農業合作政策

  時間:2006-07-04 10:58    來源:     
 
 

    “十一五”期間,福建省將把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作為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戰略重點。昨日,《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正式出臺。按照這一《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農業項目,可享受與福建省居民同等的投資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措施和優質服務。

  稅收優惠:生産性企業可免稅減稅

  臺資投資開辦的經營期10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以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總産值70%以上的,可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的;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農業生産的臺商銷售自産的農業産品免征增值稅。臺商合資、獨資、合作企業從事農業開發項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産用地(不包括農副産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用地優惠:部分土地使用權可行政劃撥

     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有償取得。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年限與企業經營期限一致,最長可不超過法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土地使用年限期滿後,可按規定申請延長使用期限;以出讓方式供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期限可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臺商投資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如加工廠、生活及行政辦公設施等用地,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用地政策和《劃撥用地目錄》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不符合《目錄》的,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

  財政金融優惠:支援臺灣農民到試驗區創業

     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創名牌産品,對獲得名牌産品的臺資農業企業在項目立項和資金補助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支援。鼓勵臺灣農民到試驗區投資創業、支援臺灣農民和中小農業企業到國有農場參與臺灣農民創業園建設。鼓勵和支援臺灣農業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參與閩臺農業科技合作,創辦科技型農業企業,共同建設在閩的各類農業科技園區和科技示範區。

     臺商在試驗區註冊的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包括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以及試驗區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開發銀行和國臺辦共同制定的《臺資企業國家開發銀行貸款暫行辦法》申請貸款。金融機構將研究開發並創新適應農業生産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和信貸品種,加大對臺資農業項目特別是重點項目的有效信貸投入;對農村信用社因支援臺資農業産業化項目中農戶生産經營出現的資金不足,人民銀行將在支農再貸款額度安排上予以傾斜。允許臺資農業企業將其地面物、廠房、設備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提供貨幣結算便利政策。允許農産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臺灣貿易機構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收付。 (記者程歆)
 
來源:福州日報

編輯:芳翼

 
編輯:system    
 
相關新聞
圖片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