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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臺政策全力扶持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

  時間:2006-06-07 14:50    來源:     
 
 

 
  中廣網福州6月6日消息 (記者章恒 彭建軍)福建省委、省政府昨日正式印發《鼓勵和支援海峽兩岸(福建)農業合作試驗區建設的暫行規定》,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方面制訂了稅收、土地、金融、通關等新政策,並提出到2010年,力爭新辦閩臺農業合作項目500個,5年合同利用臺資6億美元,實際利用臺資4億美元,確保福建在海峽兩岸農業合作中走在大陸其他省區市的前面。

  臺資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在按照稅法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經審批還可以繼續減徵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10年。臺資企業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後稅率低於10%的,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臺資企業從事技術密集型、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臺資企業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時間長的項目,經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臺資企業採用大陸農業原料生産加工出口的産品,除不得退稅的出口貨物範圍外,可實行出口退(免)稅政策。臺資企業為履行農産品出口合同而進口的用於出口産品的原材料(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海關給予保稅出口。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臺資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商品目錄》外)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數量合理的配套件、備件,憑國家發改委或省發改委、經貿委、外經貿廳等部門出具的“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自産自銷農産品免征增值稅

  臺資企業或臺商個人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産者用於農業生産的;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從事農業生産的臺商銷售自産的農業産品免征增值稅。臺商合資、獨資、合作企業從事農業開發項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於農林牧漁的生産用地(不包括農副産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鼓勵臺資農業企業增資擴廠。臺資農業企業的臺商投資者將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投資舉辦其他臺資農業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

  臺商的貨物報關後,經審單和現場部門審核,對於報關單填制規範,單證合法、齊全、有效,依法無需查驗和納稅的,自貨物申報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應稅貨物,海關在收到加蓋開戶銀行收訖戳記的稅、費《專用繳款書》或收到企業保證金後半個工作日內應予以放行;對於報關時,單證不全又急於進出口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前提下,憑企業有效擔保先放行,事後補交單證,辦結海關手續。

  對名牌商品全面實施電子通關,並逐步實施出口名牌商品無紙化通關;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名牌商品納入“綠色通道”,對需口岸換證的免予口岸核查,直接開具通關單。

  允許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外資項目確認書”到海關辦理免稅手續。有國際物流需求量的農産品企業在符合物流中心經營企業資格條件、具備向海關繳納稅款和履行其他法律義務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向海關申請設立保稅物流中心。同時允許農産品加工企業在經國務院批准的出口加工區內設立加工企業,享受國家出口加工區的相關優惠政策。

  臺商投資農業開發項目,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可以有償取得。臺商投資涉及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及其他構築物,如加工廠、生活及行政辦公設施等用地,凡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用地政策和《劃撥用地目錄》的,其土地使用權可以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不符合《目錄》的,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

  允許農産品等對臺小額貿易以可兌換貨幣、人民幣等貨幣計價結算,允許對臺小額貿易企業進行貿易往來的臺灣貿易機構在對臺小額貿易口岸所在地銀行開立和使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人民幣臨時存款賬戶,並按規定辦理相應的收付。

  對投資農業項目的臺灣同胞,享受與我省居民同等的投資待遇,同等享受政府的各種優惠政策、扶持措施和優質服務,可以自然人、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等形式申辦有關手續,

  準其直接申辦個體工商戶和有限公司。臺灣同胞以個體工商戶形式投資開發種養業的,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直接在工商部門依法登記;以有限公司形式投資農業項目的,需要審批的手續由項目所在地的縣、鄉(鎮)相關部門統一實行無償代辦制。

來源:中國廣播網

編輯:芳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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