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將於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解釋》)的有關情況,並披露黃光裕案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的詳情。
近年來,隨著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犯罪案件也呈逐年增多態勢。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審結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犯罪案件共22件,其中2007年1件、2008年1件、2009年4件、2010年5件,2011年11件。《內幕交易解釋》共11條,全面系統地對內幕資訊知情人員、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人員、內幕資訊敏感期、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定罪處罰標準等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
被告人黃光裕,男,漢族,1969年5月9日出生,原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鵬潤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被告人杜鵑,漢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原係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女份有限公司監事;被告人許鐘民,男,漢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原係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2007年4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産置換,黃光裕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産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資訊公告前,黃光裕決定並指令他人借用龍燕等人的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9310萬餘元,賬面收益348萬餘元。
2007年7、8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資訊公告前,黃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被告人杜鵑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13.22億余元,賬面收益3.06億余元。
期間,被告人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資訊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4.14億余元,賬面收益9021萬餘元。
被告人許鐘民還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幕資訊故意洩露給其妻李善娟及相懷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買入中關村股票12萬餘股,成交額共計181萬餘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黃光裕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與被告人杜鵑、許鐘民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許鐘民向他人洩露內幕資訊,還構成洩露內幕資訊罪,其中黃光裕係主犯,杜鵑、許鐘民係從犯。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黃光裕、杜鵑、許鐘民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沒收個人部分財産二億元;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六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六億元,沒收個人部分財産二億元。以被告人杜鵑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億元。以被告人許鐘民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億元;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一億元。
記者趙艷紅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