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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將被追責 四類問題面臨處分

  時間:2012-11-12 09:0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11月9日電 今日,中國保監會下發通知,稱已制定並印發《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監管談話,引發系統性風險或重大群體性事件的,將從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指導意見》對人身保險公司發生銷售誤導問題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做出界定,包括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下發監管函或者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銷售誤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該《指導意見》指出,重大群體性事件是指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50名以上投保人集體陳情、靜坐或其他過激行為,或者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人身保險公司或其代理機構一個營業場所內同時出現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以及其他中國保監會認為應當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突發事件。重大群體性事件分為三個響應層級。

  同時,該《指導意見》指出,保險公司進行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應當按照“責任明確、程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的原則,根據銷售誤導問題性質、情節及損失程度,綜合考慮社會影響,在摸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相關人員承擔的責任予以追究。保險公司進行銷售誤導責任追究,可以根據公司實際,綜合採取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等多種方式。紀律處分由輕到重依次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對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分公司以及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層級機構經營管理人員的間接責任,制定了追求責任的標準。其他因銷售誤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情形,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根據損失和危害程度比照上述標準進行責任追究。

  另外,實行事業部制管理、集中化管理或者業務條線管理的保險機構,根據權責對等的原則,按照上述標準,追究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相關經營管理責任人的間接責任。對負有業務管理、流程制約、審計監督等間接管理責任的其他間接責任人的追究,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標準進行追究。

  《指導意見》還對從重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情形做出了如下界定,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監管談話、監管函、其他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導致銷售誤導問題反覆發生的;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系統性風險或重大群體性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

  此外,負有間接管理責任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間接責任人事前發現了銷售誤導行為並履行了相應職責,如採取措施糾正和制止違規行為、提出反對意見,或者主動向上級機關、監管部門反映、舉報違規問題等,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可從輕、減輕或者免責的情形還包括,發生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的重大群體性事件後採取措施主動平息事件,積極化解糾紛,有效控制事態惡化,降低或消除負面影響的。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應當由上級機構研究決定。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明確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具體標準和程式。

  根據保監會的要求,保險公司要在指導意見基礎上,根據公司實際制定內部的銷售誤導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各類責任追究的標準、範圍、對象和程式,在明年2月1日前上報中國保監會,並從明年起,每年4月1日前,向保監會上報一份責任追究報告。(中新網金融頻道)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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