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不屬於從事內幕交易”情形
問:司法解釋中為何規定了“不屬於從事內幕交易”情形?
答:為保障被告人的抗辯權,防止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適用對象被不當擴大,司法解釋借鑒了成熟資本市場國家和地區的做法,規定了不屬於從事與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的情形:一是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是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三是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資訊而交易的;四是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資訊來源的。
交易成交額在50萬元以上屬於“情節嚴重”
問: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如何認定情節嚴重?
答:司法解釋從犯罪數額和犯罪情節兩個方面對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作了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情節嚴重:證券交易成交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內幕交易或洩露內幕資訊三次以上;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