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
前 言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國政府于2006年12月11日開放國內原油批發經營權。為了進一步規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為,方便企業原油經營資質的申請、變更及參加年度檢查,根據《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24號),我們編制了《原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請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遵照執行。
目 錄
三、原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經營資格登出及撤銷的辦理程式及提交材料
七、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原油經營業務的申報程式、審批時限及提交材料
附表 1.《行政許可補正內容告知書》
原油經營企業指引手冊
商務部負責起草原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審批企業原油銷售及倉儲經營資格,並依法對全國原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原油銷售經營企業、倉儲經營企業的設立申請進行初審,並組織協調本轄區內原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申請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補正內容告知書》(附表1),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附表2),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原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給予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許可,並頒發《原油銷售經營批准證書》或《原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於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不屬於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附表3)。
企業申請原油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將初審意見和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上報商務部(所有複印件須由申請企業蓋章並由受理機關檢驗後蓋“與原件相符”專用章,下同):
1.1《原油銷售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4);
1.2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須説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説明、各投資方出資情況、油庫情況及原油採購、銷售的具體方案等;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決議文件;
1.3提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長期、穩定原油供應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1.3.1原油生産企業,需提供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有效期內的《石油採礦許可證》及上年度自採原油實際産量的證明文件;
1.3.2 原油進口企業,需提供具有原油進口經營資質的證明文件及近兩年原油進口量在50萬噸以上的報關單、海關統計證明等文件;
1.3.3原油轉售企業,需提供與原油生産企業或進口企業簽訂的1年以上、與各自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原油供應協議;
1.4 提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具有長期、穩定、合法原油銷售渠道的法律文件及相關材料:
1.4.1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國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於200萬噸煉油廠的法律文件,或者
1.4.2提供與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經國家依法批准、原油一次加工能力不低於500萬噸煉油企業簽訂的原油銷售協議及該煉油企業的相關證明文件;
1.5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20萬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庫的法律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油庫《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油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消防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油庫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油庫《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檢部門核發的油庫用於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驗收合格證書;
1.6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1.7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8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1.9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1.10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書文件;
1.11從事海上原油銷售經營的企業,應提供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水上原油倉儲設施累計20萬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證明文件;
1.12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1.13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文件、《原油銷售經營批准證書》、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1.14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1《原油倉儲經營資格申請表》(附表5);
2.2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須説明企業基本情況、符合申請條件的説明、申請的具體原因、各投資方出資情況、油庫情況及原油倉儲業務開展情況等;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的書面決議文件;
2.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註冊資本出資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2.4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50萬立方米以上原油油庫的法律證明文件;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油庫《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批准確認文件;規劃部門核發的油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文件;消防部門核發的油庫《建築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環保部門核發的油庫環境保護驗收合格文件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氣象部門核發的油庫《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或防雷裝置檢測報告;質檢部門核發的油庫用於貿易交接的計量器具驗收合格證書;
2.5擁有接卸原油的輸送管道或鐵路專用線或不低於5萬噸的原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的産權證明文件;
2.6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7安全監管部門核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8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2.9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油庫土地使用權的,還應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申請人投標或競買的預核準文件及國土資源部門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招標、掛牌)成交確認文件;
2.10從事海上原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提供全資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擁有水上原油倉儲設施累計50萬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證明文件;
2.11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交商務部核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12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原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
2.13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油經營企業辦理暫時歇業手續,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請,交回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在《原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登出申請表》(附表6)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原油經營企業歇業結束後,可持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蓋章的《原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登出申請表》(附表6)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領取原油經營批准證書。
原油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原油經營資格登出申請,交回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應于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及全部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辦理原油經營資格的登出手續。商務部審核同意後,在《原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登出申請表》(附表6)上簽署審核意見、加蓋單位公章,完成原油經營資格的登出手續。商務部應將已登出的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並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對違反《原油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的原油經營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查證屬實後,報請商務部主管司局核查,經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後,由商務部依法撤銷其原油經營資格,登出《原油銷售經營批准證書》、《原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商務部應將已撤銷的企業名單上網進行公示,並通告企業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原油經營企業申請暫時歇業或登出原油經營資格,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
1.1《原油經營企業暫時歇業/登出登記表》(附表6);
1.2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需説明企業基本情況,申請歇業或登出的具體原因;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暫時歇業或登出經營資格的書面決議;
1.3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2.1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撤銷申請。申請文件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撤銷的原因及處理意見等。
2.2支援撤銷經營資格的相關證明材料;
2.3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原油銷售、倉儲經營企業要求變更《原油銷售經營批准證書》或《原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事項的,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到原油銷售、倉儲經營批准證書的變更申請及全部材料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具備繼續從事原油銷售或倉儲經營條件的,由商務部換發變更的《原油銷售經營批准證書》或《原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將不予變更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企業申請原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的,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
1.1《原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7);
1.2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4油庫及其配套設施的産權證明文件。
2.1《原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7);
2.2 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2.3不涉及儲運設施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應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權證明;
2.4涉及儲運設施遷移的經營地址變更,還應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儲運設施新建、遷建備案文件及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證明。
3.1《原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登記表》(附表7);
3.2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的正副本;
3.2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任職證明及其身份證明;
3.3 因合夥人出資比例調整而變更企業法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供新的出資協議等法律證明文件。
4.1股份制企業還應提交董事會同意變更的書面決議;
4.2企業分支機構還應提交母公司同意其變更的書面文件。
原油經營企業或經營設施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原經營企業應辦理相應經營資格的登出手續,交回原油經營批准證書;新的經營單位應按原油經營資格申請條件,提交相應申請文件重新申辦原油經營資格。
原油經營企業遺失經營批准證書,應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報商務部,商務部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原油市場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為企業補辦新的原油銷售或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企業申請原油經營批准證書遺失補辦的,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
1.申請企業關於證書遺失的書面説明文件;
2.工商營業執照;
3.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以上報紙刊登的挂失聲明;
4.司法部門或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丟失或被盜證明文件。
原油經營企業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遞交年度檢查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據《原油市場管理辦法》,每年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的原油銷售、倉儲經營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將年度檢查合格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佈,並在年度檢查結束後將年度檢查結果及工作總結報商務部。
對於年度檢查合格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在其原油經營批准證書副本上加蓋“年檢合格專用章”。對於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原油銷售及倉儲經營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下達《原油經營企業限期整改通知書》(附表9),責令其在三個月內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企業,按《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於不再具備從事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格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請商務部主管司局核查,經商務部行政處罰委員會審理後,依法撤銷其原油銷售或倉儲經營資格,並將撤銷的決定通告工商、稅務管理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原油經營企業年度檢查工作,原則上應在每年的一季度內完成。
企業申請進行原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申請人應向企業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
1.1《原油經營資格年度檢查登記表》(附表8);
1.2 原油經營批准證書正副本;
1.3原油銷售企業需提供有效期內、符合《原油市場管理辦法》要求的原油供油及銷售協議;
1.4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1.5具有合法資質的審計部門出具的上年度原油購進、銷售情況審計報告或報表,或者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原油購銷納稅憑證;
1.6儲油基礎設施在上年度新建、遷建或擴建的,需提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儲油設施新建、遷建或擴建的備案文件及相關部門的驗收合格文件;
1.7企業上年度在品質、計量、消防、安全、環保等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説明;
1.8 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資設立原油經營企業、已設立企業增加原油經營範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原油經營企業的,申請人應向省級外資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省級外資主管部門應徵求省級原油市場主管部門的意見(外資與原油市場主管部門合併辦公的省市,應當將審核意見會簽原油市場主管處室)。省級外資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徵求意見及材料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對符合《原油市場管理辦法》及外商投資企業有關規定的,由商務部核準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企業執《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按《原油市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原油市場主管部門申領相應的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符合《原油市場管理辦法》第六、七、八條規定條件的,可取得原油經營批准證書並開展經營。
1.外商投資設立原油經營企業、已設立企業增加原油經營範圍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向企業註冊所在地外資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省級外資主管部門初審並徵求原油市場主管部門意見後,將初審意見和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上報商務部。
1.1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須説明企業基本情況、各投資方名稱和出資情況、原油經營業務發展方案(方案應説明:擬從事原油經營業務類型、油源渠道、銷售渠道、企業擬註冊地、目標市場、經營規模、油庫等經營設施的獲取方式、擬獲取油庫等經營設施的具體位置等內容);
1.2申請主體是中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總公司同意其申請的書面證明文件、總公司的原油經營批准證書、註冊資本證明文件或驗資報告,其原油經營業務發展方案可與總公司相同;
1.3 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1.4 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原油經營企業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向企業註冊所在地外資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省級外資主管部門初審並徵求原油市場主管部門意見後,將初審意見和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上報商務部。
2.1企業出具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須説明並購主體基本情況、各投資方名稱和出資情況、並購方案(方案應説明:並購方式、擬並購企業基本情況、各投資方名稱和出資情況、從事原油經營業務類型、經營規模、油源渠道、銷售渠道、油庫等經營設施的具體位置等內容);
2.2擬並購原油銷售企業的,應提交擬並購企業的《原油銷售經營批准證書》;
2.3擬並購原油倉儲企業的,應提交擬並購企業的《原油倉儲經營批准證書》;
2.4按照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2.5審核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3.申請人辦理原油經營資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辦理原油銷售、倉儲經營資格,應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原油市場主管部門提供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複印件;省級原油市場主管部門初審後,將初審意見和下列相應書面材料的原件或複印件上報商務部。
3.1商務部核準企業設立、並購或增加原油經營範圍後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3.2商務部核準企業設立、並購或增加原油經營範圍的批文。
3.3本手冊第二部分規定的相應材料。
3.4並購境內原油經營企業涉及原油經營批准證書變更的,還需提交相應説明文件。
4.外商投資原油經營企業變更合同章程的,應按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報原審批機關審核,並提交相應材料。
5.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原油經營資格登出、撤銷的,還應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商務部應在全國石油市場管理資訊系統(oilsyggs.mofcom.gov.cn)上公示原油經營企業的許可、撤銷、年度檢查及原油經營批准證書的變更、登出事宜。
原油經營企業辦理經營資格申請、停業或歇業手續、變更、登出、年度檢查等事宜,應通過全國石油市場管理資訊系統下載、填寫相應申請表格,並將電子文檔提交系統數據庫。
對未納入系統數據庫的原油經營企業,將無法辦理經營資格申請、變更、歇業、停業及年度檢查等事宜。
來源:新華網編輯:芳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