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兩會前夕,個稅改革話題再次成為坊間熱議的焦點。有專家認為,個稅改革的近期思路是在不動免征額的前提下,通過縮減稅率級次實現減稅。但古語有雲“不患寡而患不均”,個稅改革的核心應不僅僅是單一的減稅,而是要實現稅負公平,為此必須在個稅徵管上有大的革新。
在很多人看來,似乎不提高2000元的免征額標準就不算減稅。實則不然,相比單純提高免征額,縮減稅率級次不僅減稅更多,而且更加注重稅負公平。
舉例來説,在不考慮免稅收入的情況下,假定A、B、C三人的月工資收入分別為2500元、4000元和7000元,分別執行現行的5%、10%、15%的累進稅率,每月應繳個稅分別為25元、175元和625元;如果將這三檔稅率合併為一檔,統一執行較低的5%稅率,那麼A、B、C三人每月減少的納稅額分別為0元、75元、375元。如果將免征額提高到2500元,A、B、C三人每月減少的納稅額分別為0元、50元和75元。兩相對比不難發現,簡化稅率檔次,執行低稅率比僅僅提高免征額能給整個工薪階層帶來更多實惠。
但是不得不承認,縮減稅率級次只是當下個稅改革的權宜之計。老百姓對當前個稅制度不滿的原因可以歸結為兩點,一是稅負高,二是稅負不公平。
最新數據顯示,2010年前11月,全國個人所得稅實現4432億元,同比增長22%。而2010年前三季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只增長了10.49%。在物價飛漲的情況下,個稅收入增幅遠高於居民收入增幅,確實會讓老百姓覺得身上的稅收負擔太重。因此,儘快出臺縮減稅率級次的措施,切實減輕工薪階層的稅負,已成當務之急。
不過,現行個稅制度更受人詬病之處在於稅負不公平,這不是僅僅通過調整免征額、縮減稅率級次、或者改變計算方法就能解決的。個人所得稅的重要意義在於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也就是“劫富濟貧”。在我國,“濟貧”的實現渠道很多,每年的財政支出中對低收入群體的財政補貼都在增長,但是在“限高”方面,現行個稅制度的作用有限。
更何況在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條件下,將個人所得劃分為若干類別、分別就不同類別徵稅,甚至分別適用不同的稅制規定,而不是在綜合計算其所有收入的基礎上實施調節,其有限的作用又被打了折扣。
究其根本,在於我國稅收結構中以流轉稅為主,納稅主體是企業,稅務部門長期缺乏面向個人的稅收徵管措施。目前我國個稅徵收採用從企業員工薪酬中直接代扣的方法,決定了個稅收入必然主要來源於透明的工資單,也就是普通城鎮工薪階層。現行的個稅徵管手段無力跟蹤高收入階層的灰色收入,從技術上也缺乏結合戶籍管理的收入申報制度和財産登記等社會徵信系統,更加無法統計個人的綜合收入,讓個稅調節收入的作用遜色不少。
我國的個稅制度要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之路,是早在“十五”計劃中就已確立的改革目標。然而,在過去的十幾年中,由於在稅收徵管上障礙重重,並沒有取得多少實質性進展。時至今日,收入分配的嚴峻形勢已經不容個稅改革修修補補。
因此,財稅部門不僅要下決心舍得為普通工薪收入者減稅,更要儘快推動一場稅收徵管的深刻變革,下大力氣協調相關職能部門,破解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的重重阻礙,建立在綜合計徵基礎上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讓個稅制度真正成為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社會穩定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