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拼命上漲的這一段時間裏,物業稅屢屢被人提起,又屢屢被人按了下去。
提起的原因,是人們對它或許能夠平抑房價的預期;按下去的緣由,則是人們對它的誤讀和不解,對它牽扯麵和操作難度之大的疑慮,更重要的是某些利益集團對它的抵觸。
目前的房價構成中,地價佔了很大的比重,少則兩三成,多則一半以上。物業稅是以土地及其附著物為課稅對象的,把一次性土地出讓金變成70年每年交付的“地租”(可與現有相應的稅種合併),並由企業一次墊付改為直接由購房者每年上繳,換句話説,買房者“養房”成本大大提高,投機的可能性則大大降低。如果再加上其他配套措施,比如企業在拿地時,規定期內房價低者得,那麼,房價就更沒有瘋漲的道理。在開徵時,還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豁免和減稅,如對低收入者免稅,對第一套住房低稅等等,那種認為開徵物業稅無疑會加大百姓負擔的觀點,是對物業稅的誤讀。
有經濟學家認為,70年的土地出讓金從技術上是無法分成70年的地租形式的;並且認為,取消了土地出讓金,土地就無法流轉。其實,就像買房有一次性付款也有分期付款一樣,70年的地租可以一次性付清,自然也可以分70年付清,這在技術上會有什麼難度呢?土地是國家的,誰出的地租高,國家就租給誰,就像誰給的利息多銀行就把錢貸給誰一樣,取消一次性土地出讓金,土地怎麼就無法流轉了呢?這樣的觀點,其實是另一種誤讀。
不可否認,現有涉及房地産的稅種已經夠多,不僅繁雜 而 且 效 率 低下,夾雜在房地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中的各種收費更是舉不勝舉。其實正是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一種統一和規範的“不動産稅”,才需要在房地産開發、交易和擁有的環節中,出現一種能夠改變重交易、輕持有,重投資、輕居住的狀況,能夠平衡供求、加快流轉和抑制投機的稅種。這一點,物業稅是可以勝任的,正如十六屆三中全會公報上所寫的———“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那麼,為什麼物業稅在許多地方空轉六年卻遲遲不能推開呢?各種各樣的困難形成的阻力固然很多,比如如何統一全國的房産登記資訊,如何合理地估算房産價值,現有稅費制度如何與之銜接,稅基、稅率和免征額如何確定等,都有一定的技術難度,都需要一定的時間來籌劃。但是最大的阻力,恐怕來自地方政府。畢竟一次性土地出讓金對地方最有利,也見效最快。至於物業稅有可能損害地方利益的擔心,在技術層面很好解決,可以在利益重構上適當有所傾斜。
根治“土地財政”的辦法固然很多,物業稅不失為一種良策。如果對倚賴“土地財政”的地方政府來個釜底 抽 薪 , 相 信 很 多 地 方 會 少 了 些“G D P”的衝動,會避免許多形象工程的折騰,會讓他們更專心地做一些監督與服務的事情。
如果那樣,豈不是一件功德無量的事?(葉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