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筆者感覺,最大的問題是圈地性壟斷。央行由於掌握信用基礎數據,因此獲得主導權。2008年出臺的央行“三定方案”(《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實際上賦予人民銀行“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職能。此次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徵信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央行在徵信市場有先發優勢。據央行統計,截至2008年底,央行徵信中心收錄企業及其他組織1447萬戶,收錄自然人6.4億人,其中有信貸記錄的1.4億人。個人與企業的基礎數據庫是其他行業無法比擬的。銀行系統可以很方便地動用系統數據,進行徵信採集、評估等工作,進行大規模的市場化,其他真正的民間市場徵信機構無法與金融系統抗衡。
央行已經開始利用其天然優勢,開展與其他部門的合縱連橫。2006年5月,央行聯合資訊産業部發佈了《關於商業銀行與電信企業共用企業和個人信用資訊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稱將電信企業逐步納入徵信範圍。此後不久,2006年底央行聯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佈《關於共用企業環保資訊有關問題的通知》,正式將企業環保資訊納入企業徵信系統。前不久,公安部門也表示希望將酒後醉駕納入徵信體系。如此發展下去,與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網際網路公司的合作,也並非不可能。
儘管央行將徵信優勢轉化為市場行動。早在1999年7月,在上海市信息辦和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推動下,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核準,上海資信有限公司組建成立,成為國內第一家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仲介機構。2003年,人民銀行設立了徵信中心,徵信中心先後建成了個人和企業信用資訊基礎數據庫,併為商業銀行提供查詢服務。今年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入股上海資信有限公司,並且草簽了股權轉讓協議。
更大的問題是,近日公佈的《徵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在鞏固央行權力的同時,從註冊資金到機構結構,都為民間企業設立了難以企及的門檻,如設立徵信機構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徵信機構從事信用報告業務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有完善的信用資訊數據庫系統等,這些不是一般企業能夠做到的,民間徵信企業只有依附於國有大企業才能生存。
從徵信管理的方向來看,對個人過嚴,對政府機構則有寬鬆之嫌,個人欠個水電費都可能留下信用污點,但對於地方政府所屬的城投公司的信用評級卻過於寬鬆,導致信用評級品質低下。今年上半年,岳陽城投債事件令地方投融資平臺問題曝光。在金融危機跡象顯露的2008年,國內債券評級仍以調升為主,負面評級僅佔全部評級調整的17%,而且其中62%集中于四季度。
徵信市場尚未發展,壟斷圈地已現雛形;目前《條例》中反映出的過於傾向國有金融機構與控股的趨勢,或導致中國徵信市場難以發展。(葉檀 上海 資深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