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位一體”:我國加速建設反保險欺詐體系

時間:2011-08-24 11:19   來源:金融時報

  有保險,就有欺詐,反保險欺詐是國際保險界都在應對的一個難題;不是今天才有的新問題,而是一直存在的老問題。

  什麼是保險欺詐?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于2006年發佈了《預防、發現和糾正保險欺詐指引》,該指引將保險欺詐定義為:“欺詐人或機構團體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手段于保險産業中獲取不誠實或不合法的利益,包括侵佔、私吞保險業資産,內線交易,故意不實陳述,隱瞞財務或保險雙方應知的重要資訊,濫用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等”,並將欺詐行為大致分為:保單持有人投保與理賠欺詐、保險公司及其員工內部欺詐、保險仲介欺詐等三大類。

  從我國近三年的反保險欺詐工作實踐來看,雖然還沒有形成科學的關於保險欺詐的定義,但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和各公司基本上都有一個共識,就是在當前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條件下,反保險欺詐應該以打擊“擅自設立保險機構或保險仲介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詐騙保險金”等三類行為作為主要內容。將來隨著市場和環境的變化,反保險欺詐工作的內涵與外延也將會進一步豐富和發展。

  保險欺詐直接表現為違法犯罪分子以非法行為侵佔保險公司代表全體投保人持有的保險基金,損害了保險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全美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項統計,美國每年因保險欺詐損失約1600億美元,相當於每個美國人每年為此支付了600美元,而每個投保人每年要因此多支付1000美元保費。

  我國不少保險公司和一些研究機構也對保險欺詐金額進行估計,認為每年大約有10%-30%的保險賠款涉嫌保險欺詐。賠款是要進入成本的,最終是要由投保人通過保費來分擔。欺詐賠款的增加,加重了投保人的繳費負擔。另外,假機構、假保單盜用了保險信用,在保險消費者遭遇事故需要補償損失或救助時,賠付得不到保障。這種行為既直接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也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同時,保險欺詐給保險公司帶來了經營風險。據加拿大財産和意外傷害賠償公司的一項研究,1960年至2005年間破産的35家加拿大産險公司中,有9%是因保險欺詐導致的破産,僅有1家是因為巨災損失遭遇破産。保險欺詐的形成,盜用了保險行業本應服務於保險消費者的資源,侵蝕了保險公司財力和物力,影響了償付能力,破壞了保險市場秩序,甚至危及公司乃至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是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監管體系的完善逐步加強的。各保險公司對假保單和假賠案的打擊一直沒有放鬆過。保監會對反保險欺詐工作高度重視,2009年保監會稽查局牽頭開展了以打擊“假保險機構、假保單、假賠案”為重點的反保險欺詐專項行動。公安部給予了大力支援,與保監會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打擊保險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此後,反保險欺詐工作由專項工作轉變為常態化的監管工作,也成為保監會稽查局的基本職責之一。

  然而,正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隨著資訊技術的飛速發展以及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保險欺詐犯罪國際化、保險欺詐風險跨境傳遞的趨勢日益明顯。各個保險業發達的國家或地區都高度重視反保險欺詐工作,建立了適合本國特色的反保險欺詐工作體系。

  我國保險業已逐步融入全球經濟,面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如果不重視反保險欺詐工作,必將成為全球保險業欺詐風險防範體系的洼地和短板,成為保險欺詐犯罪的集中地,抵禦風險跨境傳遞、樹立行業形象和參與國際競爭更無從談起。

  日前于大連舉辦的海峽兩岸反保險欺詐研討會上,中國保監會副主席楊明生表示,保監會日前已經啟動反保險欺詐工作規劃,力爭用3-5年的時間,初步構建一個“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這一“四位一體”、適合中國國情、系統完整、科學有效的反欺詐工作體系,全面推動我國反保險欺詐工作的開展。

  如何借鑒國際先進經驗開展反保險欺詐工作,建立健全適合中國國情的反保險欺詐體系?如何提升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水準,建立起強大的風險防控體系?楊明生在介紹我國進行專項“打三假”行動時,認可了反保險欺詐取得的一定成效,同時感嘆在反保險欺詐體系建設和理念上我國與發達保險市場存在的差距。

  反保險欺詐具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公共品屬性突出,具有外溢效應和非排他性,存在“搭便車”的現象,很難依靠單個保險公司單獨完成;二是點多面廣、涉及保險行業之外的眾多領域,依靠行業本身很難完成。世界各國反保險欺詐經驗表明,“政府主導、執法聯動、公司為主、行業協作”的四位一體做法,能夠動員各方力量,共同打擊保險犯罪,取得積極成效。

  本刊將刊出此次研討會重要嘉賓的觀點,由此,不僅可以了解我國保險業在反保險欺詐方面所做的努力,更可以增長反保險欺詐的知識。正如香港保險監理處助理許美瑩在研討會上介紹香港反保險欺詐經驗時所強調:監管機構、保險公司及消費者都需要有“鷹眼”的尖銳、“狗鼻”的靈敏,才能形成防治保險欺詐的天羅地網,使犯罪分子不敢下手,無從著手,徹底放手。

編輯:王君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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