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楊志明近日表示,人社部正在配合財政部等部門研究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徵點。
上週五也有媒體報道,《關於加強收入分配調節的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將上報國務院,其中一個突破是個稅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進行綜合徵收,以此降低稅負。
有關專家表示,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收工具,不排除今年對費用扣除標準(人們常説的起徵點)、稅率級次和稅率水準進行適度調整的可能性,但以家庭為納稅單位的綜合徵收尚有一定困難,而要使個稅充分實現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加強徵管也同樣重要。
免征額或可調至3000元
“在個人所得稅的相關制度中,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是最受到人們關注的一個內容,相對於個稅複雜的超額累進稅率等制度要素而言,起徵點是人們最容易理解的,且在表面上是與個人的稅收負擔和經濟利益最密切的一個稅制要素。”財政部財科所稅收政策研究室副研究員許文表示。
按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工薪所得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元/月。娃哈哈董事長兼總經理宗慶後提出,為了真正提高老百姓收入,應提高個稅的起徵點到5000元。“如果今年要提高個稅起徵點,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將個稅起徵點定在3000元。”德勤稅務合夥人張寶雲説:“再高則不太可能,會對稅收收入産生更大的影響。”她同時透露,也完全有可能不設定一個具體金額,而是參照CPI等指數每年進行浮動調節,這一模式也已經開始探索討論。她進一步分析説,這樣的變化牽涉面沒那麼大,也不會出現結構性調整,相關報批程式不會太複雜。
許文表示:“改善民生和調節收入分配已經成為今年政府的重要任務,而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稅收工具,不排除今年對費用扣除標準等進行適度調整的可能性。”
不過,他同時提出,在目前國內情況下是否需要提高個稅費用扣除標準還值得商榷。此前即有專家提出,不要總拿起徵點“説事”,而要在個稅採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前提下,對稅制要素和徵管制度進行全面的改革。
許文提醒説,降低低收入群體的稅負不一定必須通過提高起徵點來實現,通過擴大低收入群體適用的稅率級次和降低各個檔次的稅率也能實現目的。
綜合徵收非朝夕之功
許文表示:“改變個稅納稅單位(個人或家庭)是近年來才出現的一個討論點,起源於分類所得稅制和以個人作為納稅主體所帶來的不公平。”他舉例説,同樣是每月具有4000元工薪收入的兩個家庭,一個家庭的兩個成員都為2000元的工薪收入,不需要納稅;而另一個家庭只有一個成員有4000元的工薪收入,則需要納稅,其結果顯然是不公平的。
據張寶雲介紹,國外一些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就是以家庭為單位徵收,實行夫妻合併申報制度。“相比個人單獨申報,這種以家庭為單位徵收的個稅,增加了很多扣除的項目,稅率也會有所下降,總體而言,這樣的個人所得稅徵收更公平、合理一些。”
據業內人士透露,去年有關部門就曾組織個稅改革研究,當時的呼聲是傾向於綜合稅收,參照國外的稅制進行改革。
不過,與提高個稅起徵點相比,備受關注的個稅綜合徵收的可能性則小很多。張寶雲認為,個人所得稅的結構性調整涉及面非常廣,改革難度也非常大,絕非朝夕之功。“個人所得稅綜合徵收是一個很好的趨勢,對個人而言,減輕稅負,對國家而言,是完善稅制的需要。不過,由於其涉及整個稅制結構的調整並直接關係到國家稅收收入,在中國現實條件下,還不可能很快推行這種改革。”
加強徵管同樣重要
個人所得稅是在收入分配的最終環節———個人所得環節徵收的稅種,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被越來越多的人寄予厚望。
有觀點認為,不僅要通過提高個稅免征額等方式減輕中低層收入者的稅負,還要通過相應的個稅改革減小收入分配差距。
在現代稅制體系中,對個人收入起調節作用的稅種主要有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産稅等。個人所得稅一般採用累進稅率,體現對高收入者多徵稅,對低收入者少徵稅,從而達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在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是最重要的主體稅種之一,發揮著聚集國家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至於通過稅收手段調節高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問題,張寶雲介紹説,國際上有些國家的做法是,高收入階層除了正常的個人所得稅,還要繳納暴利稅或財富稅,通過特殊的稅種來調節個人所得稅稅負。
“通過對稅率級次和稅率水準的調節,也可能起到增加高收入群體個稅負擔的作用,進而達到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許文分析説,要增強個稅的收入分配調節作用,就需要以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作為目標,對個稅制度進行整體的改革。
“無論如何,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不是靠增加高收入階層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就能解決的,實際上,中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累進稅率已經達到了45%,再增加的空間已經比較小了,接下來就需要加強徵管。”張寶雲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