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的通知精神,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徵稅。至此,備受股市關注的對個人“大小非”徵稅問題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説法。
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有利於完善股市的稅收制度。但僅僅只是局限于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是不夠的。國家財稅部門更應該對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單獨徵稅。這是完善股市稅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規範股市“大小非”、“大小限”問題的重要舉措之一。
現行政策對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徵稅的處理不盡合理。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被視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然後統一徵收企業所得稅。但這種統一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對於限售股的轉讓來説,存在著兩大弊端,甚至讓法人股東有了逃稅的空間。
首先是回避了轉讓限售股所得的暴利性質。作為一家企業來説,其正常的利潤率是有限的。《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也主要是針對企業正常的利潤而言的。但企業轉讓限售股所得,其利潤少則幾倍,多則十幾倍、幾十倍,是一種赤裸裸的暴利。對這種暴利所得更應該徵收暴利稅,而不是通常的企業所得稅。所以,從國家的稅收制度來説,應該把轉讓限售股所得的暴利與企業的正常利潤區別開來,並採取不同的徵稅政策。
其次,將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視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統一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給企業提供了做賬的空間。法人股東完全可以通過做賬來調節利潤,甚至把賬面做虧,以達到少交或不交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通過這種賬務處理,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可能達到了逃稅的目的。
因此,從稅收徵管來説,把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視為企業利潤的組成部分統一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是不妥當的。而且,這種做法也不利於規範股市“大小非”的管理。
這次三部委發出通知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有輿論認為此舉有利於股市的穩定。不過,從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的徵稅現狀來看,這種説法值得商榷。畢竟在限售股的組成中,個人持有限售股的比例很低,包括國有股東在內的法人股東才是限售股的最大持股者。如果説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稅有利於股市穩定的話,那麼,目前對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在稅收問題上的放任,顯然是不利於股市穩定的。鋻於法人股東所持限售股遠遠超出個人股東,因此,在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的稅收政策不變的情況下,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徵稅,對於穩定股市的意義有限。
因此,不論是從完善股市稅收制度角度,還是從維護股市穩定發展的角度,都有必要對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所得的徵稅問題進行完善,將對法人股東轉讓限售股的徵稅,從企業所得稅中分離出來,進行單獨徵稅。(皮海洲 湖北 財經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