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再為評級機構“設套”

時間:2013-01-21 09:41   來源:經濟參考報

  1月16日,歐洲議會經投票通過了對評級機構進行監管的新的法規。與現行法規相比,新規對評級機構發佈主權債務信用評級設置了更嚴格的限制,並提出評級機構應當對評級結果導致的影響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是歐盟針對評級機構推出的第三套監管規則,前兩套是于2009年12月推出的《歐盟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R egulationⅠ(E C ) N o1060/2009),與2011年5月推出的《信用評級機構監管法規》(R egulation Ⅱ(EU )N o513/2011)。分析人士普遍認為,新規對評級機構設置了更嚴格的限制,這也印證了近幾年歐盟對評級機構的態度。

  歐盟對評級機構的“青睞有加”始於2008年的金融危機。當年由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的背後,少不了評級機構瞞天過海誤導了全球的投資者,使得源於美國的金融危機讓歐洲人很受傷。而此後2010年爆發的歐債危機,每次發作的背後,也少不了評級機構的推波助瀾。

  本次推出的新規實際上是歐盟2009年推出的法規的第二次修訂,此次修訂始於2011年11月,引入新制度並對法規的不足和遺漏加以彌補。此次修訂也是歐盟對歐債危機的一次深刻反思,以吸取危機的經驗教訓對評級機構加以限制,以防範類似危機的爆發。

  2011年版的法規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註冊制度,二是行為準則,三是將評級機構置於歐盟證券與市場局(E SM A )的管理之下。2011年版的法規雖然對評級機構設立了嚴格的規範,但對評級行為的限制疏于監管,且尚未改善歐盟內部投資者對外部評級機構過分依賴的局面。另外,評級機構利益衝突、缺乏透明度以及未能對評級機構建立有效的責任追索制度等問題也沒有很好的解決。

  可以看出,此次新規也著重在這些問題上有所作為,如規定評級機構發佈評級的次數、對評級機構控股比例、對評級結果的責任追索等方面做了詳細的限制。相信隨著新規的實施,評級機構的動作也會收斂很多。

  當然,對評級機構的表現也要一分為二。評級機構固然在引發金融危機的次貸危機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在歐債危機中的行為也頗有爭議。但我們也看到,評級機構每次下調歐元區國家的評級,特別是在峰會召開前的下調行動,也從側面促進了歐盟應對危機的步伐以及一體化的進程。另外,評級機構作為一個私營的金融部門,其對信譽的重視不言而喻。筆者以為評級機構在歐債危機中更多地扮演了“反光鏡”的作用,將市場的真實情況反映出來。就像2012年底標普大幅度上調希臘信用評級一樣。      

編輯:雍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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