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國家發改委船舶工業行業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我國船舶工業三大造船指標均出現同比下降,船舶出口下滑,産值增速趨緩,經濟效益呈回落走勢。同時一組數字顯示,在短短的4年時間裏,中國造船企業已從2008年的3400余家,銳減至今天的300多家。
顯然,我國船舶工業遭遇了寒冬,其首要原因無疑是受全球船舶市場整體持續低迷影響。在此背景下,近年來業內發生的一些船業公司疑遭外商假借所謂“國際仲裁”進行棄船現象,令人關注。這對於步履維艱的中國船舶企業來説,同樣也是致命打擊。
因被“棄船”造成近3億元損失並瀕於倒閉的山東省西霞口船業有限公司,便是在此情景下發生的一個典型案例。
據了解,山東省榮成市西霞口船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霞口船廠)是一家有著20餘年經營歷史的造船企業。2006年6月3日,西霞口船廠與荷蘭西特福船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特福)簽訂了兩份12500噸多用途型船舶建造合同,但該合同簽訂時,“西特福”特別指定造船必須使用芬蘭的瓦錫蘭公司(以下簡稱瓦錫蘭)所生産的W6L46型發動機主機。
但在2011年3月16日,其中一條船進行試航時,西霞口船廠發現該船舶主機滑油壓力過低,經過反覆調試仍不能達到設計要求。負責售後服務的“瓦錫蘭”上海公司的楊乃凡工程師對該發動機進行了背景調查,發現該發動機實為“二手翻新機”。
由於反覆調試耽誤了合同約定的交船日期,“西特福”以此為由“棄船”,並要求解除合同退還預付款及利息,依據的法律是“倫敦國際仲裁委員會”的所謂裁定;西霞口船廠則以兩大跨國公司聯手惡意詐騙為由,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們(包括“瓦錫蘭”上海公司)三方賠償有關損失。從青島海事法院受理一開始,兩大跨國公司及“瓦錫蘭”上海公司就提出“中國法院無權受理”的管轄權異議。
2011年7月,被告向青島海事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11月21日被駁回後,又上訴至山東省高院,堅持“中國法院無權管轄此案”。今年3月13日,山東省高院終審裁定:西霞口船廠以商業欺詐為由,提起與三被告的侵權責任糾紛,應該由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轄,駁回“西特福”、瓦錫蘭芬蘭、瓦錫蘭上海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今年4月,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堅持“中國法院無權管轄此案”,應該提交“倫敦國際仲裁委員會”。因此,青島海事法院不得不暫停審理程式。最高院審理認為,被告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于7月31日裁定這起跨國官司由最高院提審,並於9月13日開庭,至今尚無最新訊息。
對於被告堅持“中國法院無權管轄此案”的舉動,法律人士給出了自己的解讀。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趙旭東認為,本案涉及的是西霞口公司與“西特福”公司和“瓦錫蘭”之間的侵權糾紛,且該糾紛在他們的“約定仲裁事項”之外,中國法院有權管轄。
山東英良泰業律師事務所劉軍波律師則認為,這起造船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權問題,其實牽扯一個經濟利益問題。西霞口船廠以“西特福”、“瓦錫蘭”聯手欺詐,把兩大跨國公司告上中國法院,直接後果是“西特福”在中國銀行的保函被法院查封,這是前期“西特福”支付的造船預付款。而一旦中國法院被認定無權審理此案,“西特福”在中國銀行的船款就將解凍。可以想像的後果是,如果“西特福”、“瓦錫蘭”在華無任何資産,這起糾紛即使最終由國際仲裁機構裁定西霞口船廠勝訴,後者也得不到賠償。沒有經濟懲罰,此案的勝敗也就沒有意義了。
透過西霞口船廠狀告外商合謀欺詐事件,還有一個核心問題值得業界關注,那就是,雖然目前業內公認中國造船業已經位列世界三甲,與日本、韓國成三足鼎立之勢,但造船規則卻一直由國外把持,中國船企在世界造船行業缺乏話語權,整體處於弱勢地位。在此背景下,中國船企難免會受到外商方方面面的掣肘。
有事實為證,長三角是中國造船工業集中的地方,該地區的揚子船廠也正身陷因荷蘭某船東棄船引發的跨國官司。據該廠的顧廠長介紹,長三角造船企業的涉外糾紛都到國外仲裁機構接受仲裁。在他的印象裏面,“這十幾年,中國船廠勝訴的好像只有一起。”顧廠長認為,中國號稱世界造船工業大國,其實,在整個世界造船工業分工中,中國船企整體“很弱勢”。由國外船企違約或故意刁難導致的不利後果,中國船企只有自己消化。
事實上,西霞口船廠的遭遇並非個案。近年來,由於船東棄船而導致的糾紛時有發生。據媒體報道,僅山東省,今年1~4月就有3家企業的16艘/56.74萬載重噸船舶訂單被取消,5家企業的11艘/12萬載重噸船舶遭船東棄船,除西霞口船廠外,乳山造船廠也由此引發了國際貿易糾紛。據不完全統計,從去年10月至今年5月底,全國撤銷船舶訂單累計達152艘、439萬載重噸。
有關人士指出,棄船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受世界經濟影響,市場需求急劇萎縮,船東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已自身難保;另一方面,因為造船週期長,簽訂合同時形勢很好,價格高,到接船時形勢逆轉,船東接船就意味著虧損。於是,船東會千方百計地拖延接船日期,以轉嫁危機、降低風險,導致棄船事件增多。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中國造船企業在付出慘重代價的同時,也帶來兩點啟示:
一是我國造船界一直沿用傳統的通用造船合同,合同格式、仲裁約定都由外商説了算,沒有協商的餘地。因而,作為世界新興的造船大國,我國一定要有自己的標準造船合同,特別是在當前航運市場低迷、造船新接訂單大幅下滑的背景下,訂立一份規範的造船合同,防範潛在的法律風險顯得尤為重要。
二是對於一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中國的司法部門應站在維護本國企業利益、保護民族工業的角度,據理力爭,不給外商任何空子鑽。甚至應該對該領域內棄船現象加以研究,從法律角度給中國的造船企業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