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自擺烏龍得不償失 或源於對法律的誤讀

時間:2007-11-05 10:54   來源:上海證券報
  據報道,從今年9月底開始,國內外頗有影響力的通訊設備製造商——深圳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共計7000多名工作滿8年的老員工,相繼向公司提出請辭自願離職。這次大規模的辭職是由華為公司安排的,辭職員工隨後即可以競聘上崗,職位和待遇基本不變,惟一的變化就是再次簽署的勞動合同。全部辭職老員工均可以獲得華為公司支付的賠償。

    一些媒體分析,華為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明年開始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新《勞動合同法》最令企業頭疼的是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或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異議,否則用人單位都應當與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類似華為做法的還有沃爾瑪,沃爾瑪中國區將近100名員工突然被辭退,佔到該企業全球裁員人數的50%。有相關人士指出,沃爾瑪在新勞動法實施前裁員,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慮。

    那麼,華為的做法能否規避新《勞動合同法》的制約呢?華為所採取的離職競崗過程中,所謂的“離職”員工並未真正離開華為。要想切斷員工工齡的連續性,必須是員工離職,包括辦理工作交接、停止發放工資和社保、辦理失業手續、轉移個人檔案等等。7000人集體辭職之後,只要有人競聘成功,這些“離職”員工已經工作的年限並不能一筆勾銷,而是要連續計算。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就是説,這些重新競聘成功的員工只要連續工作滿10年,仍然可以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就意味著,華為可能自擺烏龍。華為這樣做的負面效應還不僅限於此。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關係處處長謝迎建表示,“辭職門”事件只能説華為的人力資源主管對《勞動合同法》的認識不夠。實際上,即便這7000多名員工今後滿10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假如不能勝任工作崗位而需要給予辭退的話,同樣是以“N+1”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並不會加重企業負擔。“在經濟補償標準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而任意裁員,才會對員工作出最多雙倍的賠償。”

    華為的做法將為自己帶來經濟、人才和社會影響三個方面的損失:

    從經濟上來看,本來可以續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員工也同樣給了補償金,實際上是給自己增加了負擔。根據華為的方案,就算一個只工作8年的普通員工,他的賠償金額也有20多萬元,而年限長的則會拿得更多,外界預測賠償費總額將超過10億元。

    從人才方面來看,華為的做法無論是否為了規避法律風險,都容易對員工感情造成傷害,而對人才的吸納和培訓、員工的團結和凝聚力一直是華為得以迅速崛起的重要基礎,華為的做法會否損及這種凝聚力?而且,假如那些拿到20多萬元補償金的骨幹員工真的就此離開,不再應聘,對華為而言是否意味著更慘痛的損失?

    從社會影響來看,華為的做法被普遍質疑為是在規避新《勞動合同法》實施的風險,不僅當地勞動部門表態其做法不具合法性,國家有關部門也表示,即將出臺《勞動合同法》相關配套辦法,對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行為將不予認可,違規操作的企業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而且,假如有員工因對補償金的標準不滿等原因告上法庭,這件事情將持續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假如有其他企業繼續傚法這種做法,華為作為始作俑者,也難以走出輿論的漩渦。這些對華為苦苦構築起來的良好的企業形象無疑將構成嚴重傷害。

    華為自擺烏龍事件,暴露出企業對法律解讀方面的偏差,但立法者及有關部門也應該進行反思,假如當初對容易引起歧義或容易被鑽空子的相關法律條文進行明確,給出正確的解讀,華為“辭職門”事件何至於發生?立法者及有關部門應該汲取這次教訓,最大可能地避免類似的失誤再次出現。同時,相關企業在依據新法作出重大決定之前,也應該請教立法者或權威的法律專家,對相關法律進行正確的解讀,以免作出錯誤的決定。
編輯:胡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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