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刑法關於主刑的規定

時間:2010-03-15 08:56   來源:新華網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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