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官方允許合夥制PE入股險企

2013-04-25 09:20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范樂

  中新網北京4月24日電 (陳康亮)24日,中國保監會表示,允許境內外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PE)投資入股保險公司,但規定在單個保險公司中,單個有限合夥制PE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有限合夥制PE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15%。

  該規定來自中國保監會近日發佈的《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有限合夥式股權投資企業投資入股保險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

  中國保監會發展改革部副主任張雁雲24日表示,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具有融資方式簡單、投資效率高、避免雙重徵稅等優勢,是發達國家風險投資的主流模式,近年中國股權投資領域的規模和影響力不斷擴大,目前已有多家保險公司相繼提出引入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明確設想。此次新規出臺係保監會鼓勵和支援民間資本投資保險業,促進險企資本多元化和股權多樣化的重要舉措。

  據張雁雲介紹,《通知》所稱“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一方面,是指該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另一方面,該企業應在國家發改委或省級有關部門完成備案手續。但PE的相關資質條件主要涉及資訊披露和信用記錄,並沒有財務門檻。

  張雁雲進一步指出,目前中國國內的PE大概分三類,即信託制、公司制以及有限合夥制。其中,信託制不符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於禁止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相關規定;但公司制的PE則可以通過自有資金投資保險公司,相關的資質條件此前已有明確規定。

  張雁雲強調,《通知》僅僅適用於中資保險機構,即外資股東出資或持股比例不足25%的保險機構。具體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産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並不包括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針對退出方面,張雁雲表示,目前國內PE普遍存續期是5-7年,PE應在設立期限到期之前,提前做出安排,如轉讓股權。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規定,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不得參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

  對此,張雁雲表示,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作為財務投資者,一般難以為保險公司提供技術和管理支援,其主觀上也缺乏參與經營管理的動力。此舉還可以防止個別股東借有限合夥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形式,規避保監會關於股權管理的監管規定,進而影響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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