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日公佈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規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暫行辦法》要求證券資産管理規模超過1億元的機構到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同日發佈相關配套規則,倣照香港做法,引入了持牌負責人概念,要求登記的管理人需要兩名持牌負責人。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符合條件應進行登記的機構不僅包括目前的“陽光私募”管理機構,還包括達到條件的PE、VC等機構。只要其管理的産品中,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即應當進行登記。此外,申請登記的機構還須滿足實繳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有兩名持牌負責人和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條件。基金業協會根據其制定的規則具體辦理登記手續,經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相關交易所申請開立基金相關賬戶。
該負責人介紹,在調整範圍方面,《暫行辦法》將目前尚未納入監管的、投資于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範圍,(下轉A02版)
(上接A01版)還包括新基金法第154條規定的“類基金”,但不調整商業銀行、保險機構、信託公司等受其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機構從事的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的範圍,可有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另行規定。此外,因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從事的資産管理業務已有相應法規規範,也暫不適用《暫行辦法》規定。
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的主要目的在於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業基本情況,基本不會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
在合格投資者方面,《暫行辦法》規定,自然人需符合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産合計不低於200萬人民幣、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人民幣、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三項條件中的任一條件;公司、企業等機構需滿足凈資産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條件。此外,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暫行辦法》根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對私募基金募集方式、財産託管、資訊提供、從業人員、管理人員禁止性行為及內控和風控要求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對違反辦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此外,《暫行辦法》對證監會與基金業協會的資訊共用機制進行了規定,對單只規模超過1億元人民幣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超過50人的私募基金,基金業協會應當向證監會報告。
基金業協會同日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基金産品備案規則》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根據《備案規則》,持牌負責人資格需由協會認定,包括具有三年以上投資管理行業工作經驗、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合規考試、良好誠信記錄等條件。如果登記的基金管理人出現違法違規等情況,主要由持牌負責人承擔責任。
本報記者毛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