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28日 據央行網站消息,12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這標誌著醞釀十年的徵信行業法規條文即將正式出臺,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條例》回答了記者提問。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在市場準入、資訊採集及查詢範圍、不良資訊提供、異議和投訴、保障資訊的準確和安全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條例》出臺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中的個人信用資訊保護實行常態化管理,資訊主體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市場主體可以依法採集和使用個人信用資訊,有效防止信用資訊洩露、不正當使用等違法事件的發生。
此外,央行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徵信業作為信用資訊服務行業,規範其健康發展對於支援中小企業的融資具有重要的作用。商業銀行可借助中小企業信用資訊資源,尤其是小微企業所有人資訊資源,簡化中小企業貸款調查手續,在企業的歷史交易、信用記錄等情況的調查上節省時間。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可依託資訊資源,開發評分模型,發展批量化評價、審批,將提高審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信貸業務規模。
答問全文如下:
12月26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這標誌著醞釀十年的徵信行業法規條文即將正式出臺,我國徵信業步入有法可依軌道。該《條例》將對個人徵信、企業徵信以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帶來哪些積極影響和促進作用?記者就上述問題採訪了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
問:請您介紹一下《條例》的起草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徵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徵信市場初具規模。但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徵信業發展仍然較慢且不規範,與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不相適應,迫切需要形成制度化設計,用法律予以規範。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徵信法制建設。人民銀行自2003年履行徵信管理職責以來,一直積極推動徵信法規建設,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認真聽取了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徵信機構、金融機構、專家和消費者協會等對徵信立法的意見和建議,研究借鑒國外徵信立法經驗,並在此基礎上完成了《條例》的草擬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先後兩次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此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人民銀行認真吸收地方政府、相關部委和機構、社會公眾的反饋意見,再次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問:資訊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各方的重視和關注。請問《條例》的出臺將對加強個人資訊主體權益保護起到什麼作用?
答:近年來,非法買賣個人資訊事件時有發生。這暴露出當前社會還存在公民個人和企業資訊收集不規範、違法提供和使用公民個人資訊等問題。《條例》的制定過程始終注重加強對個人信用資訊主體權益的保護,這也是貫穿整部《條例》的主線。
《條例》借鑒了國外嚴格保護個人信用資訊的立法經驗。美國、歐盟各國、部分新興市場國家徵信法律中對個人信用資訊的採集範圍和使用範圍都作了限制;賦予個人參與徵信業務活動的各項權利,對資訊主體權利進行救濟,如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歐盟的《數據保護指令》。
《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在市場準入、資訊採集及查詢範圍、不良資訊提供、異議和投訴、保障資訊的準確和安全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條例》的出臺,符合當前加強個人資訊安全保護的立法趨勢,對我國的個人資訊保護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條例》出臺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徵信業務及相關活動中的個人信用資訊保護實行常態化管理,資訊主體可以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市場主體可以依法採集和使用個人信用資訊,有效防止信用資訊洩露、不正當使用等違法事件的發生。
問:《條例》的出臺對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有哪些幫助?
答:徵信業作為信用資訊服務行業,規範其健康發展對於支援中小企業的融資具有重要的作用。眾所週知,資訊不對稱是影響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重要因素,通過徵信服務,一方面有助於提高中小企業的資訊透明度,提高中小企業獲得融資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於發展中小企業的信用價值,提高其獲得融資的額度,支援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業發展。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可以通過中小企業徵信體系了解企業相關基本資訊和融資資訊,為信貸決策提供了很好的決策依據和資訊保障。商業銀行可借助中小企業信用資訊資源,尤其是小微企業所有人資訊資源,簡化中小企業貸款調查手續,在企業的歷史交易、信用記錄等情況的調查上節省時間。特別是針對小微企業可依託資訊資源,開發評分模型,發展批量化評價、審批,將提高審貸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信貸業務規模。
問:《條例》的出臺對規範和促進徵信業健康快速發展有哪些積極意義?
答:我國徵信業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範,部分以“徵信”名義從事非法資訊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
《條例》出臺後,一是解決徵信業管理無法可依的問題。明確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及其管理對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於加強對徵信市場的管理,規範徵信業的健康發展;二是解決徵信市場中資訊採集、使用不規範等問題。確立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所遵循的制度規則,規範徵信機構、資訊提供者和資訊使用者的業務行為,建立良好的徵信市場秩序;三是解決徵信市場整體發展水準較低的問題。促進形成各類徵信機構互為補充、依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徵信市場格局,滿足社會多層次、全方位、專業化的徵信服務需求。
問:《條例》的出臺如何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答:徵信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徵信業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目的是形成誠實守信的信用氛圍和環境。《條例》的出臺有利於規範發展徵信業,提供良好的徵信服務,形成信用激勵約束機制,約束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促進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奠定法制基礎。(中新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