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總審計師談新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

2010-02-23 08:26     來源:新華網     編輯:張蕾

  新華網北京2月21日電(記者 張曉松)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571號國務院令,公佈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署總審計師孫寶厚21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表示,新條例在審計監督範圍、審計監督許可權,以及對審計機關的監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總體來説,條例的有關內容更具體、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

  “根據新條例,審計監督的職責範圍有所拓展。通俗地説,今後財政資金運用到哪,審計就跟進到哪。”孫寶厚告訴記者,根據中國審計法律關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規定,審計機關主要是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這次新條例規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新條例進一步規範了審計機關的監督許可權。一是增加規定了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以及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具體程式。二是增加規定了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程式和期限。三是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的情形。

  “新的規定更具體、更明確、更具可操作性。”孫寶厚舉例説,為保障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3日前通知被審計單位,但“遇有特殊情況”可不事先通知。這有利於在緊急情況下有效防止被審計單位掩蓋違法違規事實。

  “審計機關的權力是法律賦予的,同時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孫寶厚説,“比如,新條例就對審計機關不事先通知被審計單位而直接實施審計的幾種‘特殊情況’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僅限于辦理緊急事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以及其他特殊情況,並且規定必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新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封存被審計單位資産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7日。這樣可以儘量避免對被審計單位的正常業務活動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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