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産品”突然變身為“委託貸款” 客戶和銀行説法存在不小差異———
“6月底,不少網站上發佈的一些消費者在蘇州某銀行大廳靜坐的照片引起關注——他們身穿白袍、身書“銀行理財欺詐”,希望用這種方式討回自己數百萬元的理財資金。作為最受歡迎的“高端客戶”何以與銀行“撕破臉”鬧到如此地步?“理財産品”怎麼突然變身為“委託貸款”?7月8日,本報記者帶著這些疑問前往這座以園林著稱的江南名城,探訪這起理財糾紛的真相。”
採訪中記者發現,有關當時理財簽約的細節,來自銀行方面和客戶方面的説法竟然存在不小的差異。由於沒有任何錄音錄影資料的佐證,已經無從考證誰是誰非。截止到記者發稿時,當地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都已介入,解決方案或許近日浮出水面。
客戶説法
我們都是衝著銀行的信譽去的
記者曾試圖聯繫幾個客戶進行面對面的採訪,但得到的回復均是:“現在不方便。”客戶張先生在電話裏對記者説:“現在我們還沒有得到一個明確的還款方案,銀行説7月15日會有一個説法。我們打算等方案出來了,再接受媒體採訪。現在還是保持沉默比較好。”張先生投入了200萬元,從2012年9月合同到期至今的近10個月內,他和其他10名投資者一樣一直沒能拿回自己的本金。
記者拿到的舉報信中對11名客戶購買“理財産品”的經過進行了詳細描述:某國有大行當地一支行的部分客戶經理從2011年9月開始,先後向11位客戶推薦一款理財産品,聲稱該産品只提供給高端客戶,起點金額100萬或300萬,年回報率高,能達到12%或15%。這些客戶經理都向自己的客戶口頭保證沒有風險。他們還向客戶強調,這家銀行是國有大銀行,信譽是有保障的,産品也是放心的。出於對客戶經理和銀行的信任,11位客戶陸續簽約購買了這一“理財産品”。
簽約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既沒有介紹産品情況和産品性質,也沒有告知産品的風險,只是要求客戶直接簽署一些文件。銀行工作人員一再表示,等資金打完後會去辦完整手續,然後歸還一套資料給客戶。11名客戶一共投入的資金高達2230萬元。
舉報信承認,客戶2011年9月30日簽署的是個人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借期一年,受託人是這家支行,借款人是左某,擔保人是當地一家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不過,當時客戶只認識銀行人員,簽約時不認識也沒見到借款人和擔保公司法人代表。後來本金還不上了,才見到擔保公司的人。
律師説法
銀行明顯違反了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蘇州當地法律界資深人士應久慶告訴記者,他已經接受11名客戶的委託,代表他們與銀行和擔保公司進行交涉,同時向政府有關部門、銀監局進行反映和投訴,7月1日當天也正式得到受理。
“如果是真正的委託貸款,客戶應該自己指定借款人,不可能都不認識他。而且,也不可能是11個客戶都只借給一個借款人。”應久慶對記者表示,這家銀行的做法明顯違反了該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委託貸款業務屬於銀行中間業務,受託人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受託人辦理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墊支資金,不為委託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確和沒有指定借款人的委託貸款。”
“銀行讓存款客戶與其銀行自己指定的同一借款人和擔保公司簽署個人委託貸款借款合同是超範圍違法經營業務。”應久慶認為,銀管局接到銀行客戶投訴後應該依法查處,並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決定。對客戶來講,由於銀行是違規操作,違法無效的合同理應恢復原狀,由過錯方承擔過錯責任。
記者從當地銀監局了解到,確已受理這起投訴,正在調查過程中。按照規定,會在60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
銀行説法
他們簽約時就知道是委託貸款
今年6月26日,這些客戶前往這家銀行的分行營業廳,身穿白服、頭戴高帽,散發宣傳單。兩天后,相關照片在網上熱傳。當日,這家銀行就對此迅速回應。銀行稱,上述客戶並未在銀行購買理財産品,而是辦理了委託貸款業務。
客戶委託銀行向指定的借款人發放貸款,貸款由某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證擔保。銀行作為受託人在開展相關業務時,已明確向委託人提示了風險。在這筆委託業務出現風險跡象以及風險顯現時,銀行也依據職責積極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銀行方面依舊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多方想辦法維護委託人的利益。
不難看出,銀行的回應措辭嚴謹,官樣文章十足,卻不像客戶的投訴那樣有任何細節。這一回應激怒了這些準備維權的投資者。他們認為,銀行以“無風險理財産品”的名義欺騙客戶,並存在諸多違規行為。而現在風險爆發又將此事件定義為“委託貸款及委託貸款的後續風險”,實際上就是逃避責任。
為了解更多詳情,7月8日下午,記者先後到訪銀行的分行和支行,找到一些知情人士了解事情經過:
問:“客戶是不是先要買理財産品卻被忽悠成委託貸款?”
知情人士連連擺頭:“不可能的,都是成熟投資者。他們本來就是銀行的優質客戶,大家關係都不錯。這些客戶對高收益的理財有需求,有些直接就問到客戶經理那裏。於是客戶經理向他們介紹有委託貸款這種業務,銀行是受託人,不擔風險,但有擔保公司擔保。”
問:“為什麼客戶都説銀行客戶經理説這産品是無風險的?”
知情人士對此特別強調:“對於金融從業人員來説,這種説法毫無常識。一般情況,銀行人員不可能説産品是無風險的。”
問:“有客戶稱,簽約時沒見過借款人和擔保公司的代表,後來才見到?”
知情人士堅決否認這一説法,甚至有些激動地指著記者旁邊的座位説:“他(借款人)就坐在這個座位上。擔保公司的人也在呀,擔保合同也要面簽的。就算是走個形式,也都要到場的,不可能沒見過。”對於這些在媒體上傳播的“不實”細節,知情人士稱,因為體諒到客戶的心情,銀行不會追究,也無意去一一駁斥,更不希望媒體報道,再次激怒客戶。
即便簽約時知道是委託貸款,客戶也見過借款人和擔保公司代表,但也不能説明,客戶真正了解委託貸款業務的含義和風險。為什麼這麼多客戶都把錢借給一個人,擔保公司也都是同一家?如果銀行向客戶指定借款人和擔保公司,是不是也違反了相關規定?對這幾個尖銳的問題,銀行並沒有正面回應。
主管部門説法
7月15日前給客戶解決還款方案
應久慶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個人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的複印件。雖然委託人、受託人和借款人都簽名蓋章,但其中不少印有下劃線需要填寫的地方仍留有空白。比如用款計劃、委託人的責任與義務、受託人的責任與義務、借款人的責任與義務,甚至連違約責任、合同糾紛解決方式這樣關鍵的條款,都留有空白。
這一方面證明了客戶對銀行的絕對信任,同時也表明他們也許真沒有好好看看合同。事實上,合同文本已經充分説明委託貸款是什麼,也表明有違約的可能。也許,當時所有人都認為合同上的字都是無關緊要的套話,沒人想到風險有一天真會來臨。
按照銀行介紹的情況,委託貸款之所以逾期,主要是遇到兩重疊加的風險,一是借款人從事的是鋼貿生意,由於鋼貿資金鏈斷裂,無錢歸還;二是應該代償的擔保公司,出現信用風險,本有兩處房地産可以變現還款,但都惹上官司沒有結案,無法變現。
去年10月本金不能按期償還後,客戶就一直與銀行協商溝通。銀行表示,在2012年10-12月期間,組織委託人、借款人、擔保公司開過多次專題會議,達成的基本意向包括“保持12%的年利率不變,按月付息,以時間換空間,本金分期償還,1月20日還400萬,4月20日還400萬,7月20日還400萬,9月30日還1030萬。”由於擔保公司也無力償還,這紙協議未能落實,到今年4月21日還欠本金2000萬。
目前這起糾紛已經驚動了當地的金融辦、主管銀行的銀監局、主管擔保公司的部門和法院。各方已經多次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方案。7月1日,該行與11位客戶再次協商時,書面承諾7月15日前給客戶解決還款方案。這起理財産品糾紛案今天能否解決,本報也將繼續跟蹤報道。
本欄撰文/本報記者 程婕
記者手記
“賣者有責買者自負”何時實現
最近幾年,客戶與銀行之間的理財糾紛有越演越烈之勢,這其中最多的是理財産品的負收益:原本宣稱高收益的理財産品或銀行代銷産品最後以巨虧收場,投資者為討回血汗錢憤而維權。像本文這樣“理財産品變身委託貸款”的案例雖是第一次出現。但歸根結底,也是客戶希望通過銀行為自己的資金保值增值,誰知最後風險驟降,連本金都沒要回。
當銀行和客戶出現這樣的糾紛,到底是誰的錯?根據媒體披露的情況,遇到這類糾紛,客戶一般會指責銀行誤導自己,誇大收益,掩蓋風險,出事後又推卸責任;而銀行也會指出,合同和説明書上對産品性質和風險都寫得清清楚楚,有白紙黑字、客戶簽字為證。當然,客戶不會提自己根本沒看合同就匆忙簽了字,有些客戶其實連自己買的是什麼産品都不清楚;銀行也不會説,客戶經理的行銷本領有多強,反正口頭承諾上不了合同,只要沒證據,到法院也不用怕。
其實,只要理財産品到期兌付,不捅婁子,大家就可相安無事,一片祥和。銀行的理財業務那麼多,曝光的畢竟是少數,絕大部分産品都是安全收尾。但是經濟金融形勢日益複雜多變,資金鏈上已不光是銀行和客戶。就像文中的例子,沒人想到鋼貿企業遇到寒流,就會讓11個客戶受到牽連。
“銀行理財産品賣者有責,買者也需自負。”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的這個觀點深受業內認同。郭田勇認為,對於今後理財産品的發展,必須正視整個市場上存在的不規範現象,無論是信託、基金還是銀行,都應牢記“賣者有責”;投資者也應樹立“買者自負”意識,明確理財産品是否有支撐其高收益的基礎,並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量力投資;監管部門必須規範對各類理財産品的管理,尤其是防止銀行利用理財産品滿足指標考核要求而進行的監管套利。
應久慶向記者出示的個人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複印件(2 /3張)
11名客戶與應久慶簽署的授權委託書(3 /3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