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末以來,數家商業銀行被爆出代銷的第三方投資産品到期無法兌付,銀行代銷第三方投資産品的風險開始露出“冰山”一角。
銀行代銷産品亂象叢生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包括保險、基金在內的第三方金融産品通過銀行渠道銷售給銀行的普通客戶,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包括信託、私募股權等在內的高風險金融産品通過私人銀行的渠道銷售給銀行的VIP客戶。
目前監管層並未出臺統一的有關銀行代銷其他金融機構産品的政策法規,而銀監會于2011年8月28日發佈的銀監令[2011]5號《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中第五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産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
但是,部分銀行支行的代銷産品並未經過“分行審批、總行報備”的流程就直接從支行層面開始推銷,內部審批和風險控制制度的缺失無疑大大增加了投資者理財本金的風險。
記者了解到,銀行客戶經理之所以會“鋌而走險”無視銀行內部制度,主要是受“私售”産品帶來的高額佣金的誘惑。通常銀行客戶經理在銷售本行自由的理財産品、代銷基金等産品時的提成僅為1%。-2%。,保險銷售提成稍高,但是這些和“私售”産品的佣金相比就是“小巫見大巫”了。
從業人員缺乏職業操守
除了“私售”第三方産品以外,在近期的案例中還有銀行理財經理以向客戶銷售銀行理財産品為幌子,理財資金最後卻進了理財經理的私人賬戶,投資者找到銀行卻被告知銀行根本沒有發行所謂的理財産品。銀監會相關人士表示,這暴露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對銀行從業人員的職業操守教育和嚴格管理的缺失。
銀監會在2009年發佈的銀監發〔2009〕12號《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中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從業人員遵循本指引的情況納入合規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範圍,定期評估,建立可持續的評價和監督機制。”
這些規定一方面對銀行在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上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對從業人員的自身行為給予了約束。但是,從目前情況來看,無論是銀行從業人員還是銀行管理者都做得非常不足。
記者還發現,眼下出現了從業人員在理財産品的介紹過程中,誇大産品預期收益,隱瞞産品風險,甚至不提及産品是非保本産品,致使客戶忽視産品中蘊藏的風險。同時,在理財産品推銷過程中還出現了隱瞞産品重要資訊,誤導客戶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