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商所焦煤合約和規則徵求意見稿已面向市場徵求意見,大商所工業品事業部相關負責人昨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大商所從完善品種序列的角度出發,在品種設計上,儘量實現焦煤與焦炭、鋼材期貨品種的“相容”,便於産業鏈上的企業鎖定上下游風險,為投資者進行品種套利交易提供便利。
他説,焦煤合約設計遵循了服務現貨市場、適應産業發展需求,品質指標體系設計簡單、實用、具有可操作性,既貼近現貨市場實際,又適應期貨市場規律,滿足投資需求。
他説,煉焦煤是生産焦炭的原料,處於煤-焦-鋼産業鏈的源頭,在國民經濟中處於重要地位。交易所從服務我國煤焦鋼産業鏈出發,選擇交易品種,設計期貨合約。在期貨交易標的選擇上,交易所從包括焦煤、肥煤、氣煤、瘦煤、1/3焦煤和氣肥煤等煤種中最終選擇了焦煤,主要是因為焦煤在我國煤炭分類中界定明確,在焦炭生産中配煤比例可達50%,最具有代表性,認知度高。同時,焦煤的儲量及現貨流通規模大,市場規模超過2000億元,與其他煤種的價格相關性較高,適合開展期貨交易。
他説,焦煤合約設計上,充分考慮獨立焦化企業,同時也兼顧鋼鐵企業的套保需求。據統計,目前我國獨立焦化企業約佔我國焦炭産能的62%,以民營企業為主,在市場上自主採購焦煤的比例高,避險需求強烈。而鋼鐵企業下屬的焦化企業往往具有較為穩定的焦煤供給源,對焦煤的品質要求偏高,在焦煤合約品質指標設計、規則制度設計上,也考慮這些企業的需求,適應大型鋼廠搭配使用焦煤以降低成本的趨勢。同時,擴大可用於交割的替代品的範圍,做到獨立焦化企業和大型鋼鐵企業兼顧,各取所需。
他説,在焦煤合約品質標準體系建設上,大商所做了大量創新。根據我國焦煤現貨貿易中點對點形式多、採購來源穩定的特點,在堅持以國標為基礎的大原則下,充分考慮焦煤現貨貿易指標體系的特點,使焦煤合約充分貼近生産和貿易習慣。他説,大商所焦煤合約標準品在設定上,可滿足焦煤最低品質標準要求,對於優於標準品的替代品設置升水,這種設計方案可以保障70%以上的國産及進口焦煤用於交割。
他説,焦煤交割制度設計沿用現有的成熟倉單制度,倉單在交割月份當月登出,有效期基本在1個月內,可保證焦煤品質基本不變。焦煤交割地點設置側重消費區域和集散地,充分考慮了我國焦煤生産和消費的地域特點以及鐵路運力瓶頸的客觀現象。在交割地點設計上,結合焦煤大宗散貨、露天堆放的物流特點和現貨生産、消費等貿易物流格局,在黃渤海沿岸的京唐港、天津港、青島港、日照港、連雲港等設置期貨交割倉庫,作為基準交割地,在山西等內陸焦煤産區選擇大型煤礦的自有洗煤廠,開展廠庫交割,作為非基準交割地,基於汽運至基準地的費用,設置300元/噸的貼水。
在合約風險控制方面,大商所根據焦煤的現貨市場數據和電子市場數據,結合焦炭期貨漲跌停板幅度與保證金設置,焦煤的漲跌停板和保證金比例分別設為4%和5%,可以滿足焦煤合約每日價格波動儘量不達到漲跌幅限制,同時滿足每日價格波動的風險控制要求。
據這位負責人介紹,大商所從2009年開始著手研究焦煤品種,在2011年4月焦炭期貨上市後,焦煤合約開發工作全面展開。在經過深入調研論證,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焦煤合約的設計工作,並上報證監會,於今年3月12日獲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