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産品虧損買者自負 銀行賺取超額收益引爭議

2012-11-23 09:32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范樂

  理財産品的資金池運作模式再次引起市場關注。儘管監管部門曾要求銀行不允許多個産品對應多個資産,要求每個理財産品均應建立託管的明細賬,對每個理財産品對應的投資資産組合實現單獨管理。但是,據了解,多數情況下,針對普通投資者發售的理財産品,銀行依然是劃分在資金池內運作。

  業內專家指出,通過理財産品籌得的資金被用於為表外資産融資,一旦有高風險的理財産品資金鏈緊張,銀行就會通過“發新還舊”來彌補流動性短缺,而對於投資方向不透明的理財産品,很難評估潛在的信用風險,這類風險若爆發,就有可能造成嚴重的負面後果。

  銀行賺取超額收益 虧損“買者自負”

  年末臨近,銀行在跨年資金需求的情況下,發行高收益相對短期的理財産品來充實跨年資金需求。《經濟參考報》記者觀察到,近期,尤其是跨年度期限1個月至3個月的産品收益率優勢在逐漸顯現。

  然而,儘管理財産品收益率正在企穩回升,但其發生虧損的情況依然屢見不鮮。近日,有媒體報道,徽商銀行在2007年9月發行的“九越理財C計劃一期基金優選人民幣理財産品”到期後因虧損,為了安撫客戶,無奈兩次延期,但截至2012年10月29日,依然虧損了31.44%。

  事實上,客戶購買銀行理財産品的實際收益率要扣除一定的銷售手續費託管費和資産託管費,一般前者為0.02%,後者為0.3%,但銀行方面所取得的收益卻遠不止這些。一位銀行業內分析人士透露,“僅以去年暢銷的理財資金投資結構化信託為例,銀行將此類信託産品拆分、賣給投資者時,給出的固定收益一般是5%左右,而信託産品給予優先級投資人的收益一般在7%以上,這當中的差價往往就成了銀行的理財手續費收入。此外,銀行還要從信託公司處獲得信託資金託管費、優先級産品銷售手續費等。但是,一旦出現問題,虧損的風險則落在了理財産品購買者身上。”

  業內人士分析稱,這些理財産品募集的資金會注入銀行自己建立的一個資産池,這個資産池裏的資金被統一進行投資。而這類資金池對接的資産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各類債券、票據、信貸資産和信託産品等,不斷有資金流入和流出。“即使是某些個別投資産品發生了風險,一般難以體現在産品的兌付上,因為銀行有可能拿資金池裏的錢去‘補倉’,但如有有些産品出現大幅虧損,最終這種風險還是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一位銀行業內律師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因為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和法律層面上,都認同‘買者自負’。”

  “從銀行自身對此的定位來説,銀行和投資者之間不是信託關係,因為銀行始終認為理財産品是一種委託關係,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説,是一種信託關係。”中國人民大學信託與基金研究所所長邢成表示,“在我國資産管理市場主體多元、法律依據多元的亂象之下,銀行將超出約定收益的部分收歸銀行,投資者只能無可奈何。因為銀行依據的是《商業銷售管理辦法》。在這個部門規章中,並沒有對此有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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