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全額罰息“國際慣例”説法是強盜邏輯

2012-11-21 11:02     來源:檢察日報     編輯:范樂

  信用卡是銀行提供的一種創新的金融服務工具,具備銀行授信額度和透支功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先透支消費後還款付息,為消費者提供了便利,基於此很多人選擇使用信用卡消費。由於具有透支功能是信用卡的基本屬性,“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因此發卡銀行對於持卡人在授信額度內透支消費的金額有權要求還本付息。但是在持卡人已經部分還款情況下,“全額罰息”的規定違背了信用卡支援透支消費的金融創新初衷,也違背了欠多少錢支付多少利息的公平交易要求,並不具有合理性。

  每個發卡銀行信用卡的使用規則特別是服務定價機制基本是由發卡銀行主導單方制定格式條款;如果發卡銀行當初制定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時沒有與信用卡消費者協商,或者發卡銀行沒有對信用卡申請人進行“重要提示”予以解釋説明,並提供更多選擇權,則可以稱為“霸王條款”。

  在“全額罰息”的同時,銀行還對最低還款額未還夠部分按月收取5%的滯納金。搜尋《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其上位法商業銀行法,均未找到支援收取滯納金的依據。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與信用卡消費者協商取得同意。否則,該做法既無法律上的合法性,也無合同上的合約性。

  違背銀監會的規定

  我注意到,有銀行認為“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這是強盜邏輯。國際慣例的説法,並不是國外有一兩個國家這樣做就是國際慣例,也並不是所有的國際慣例就自動具有國內效力,或者説我國就要效倣引進。國際慣例必須有相當高比例並成為世界性潮流時我們才可以引入。“全額罰息”的做法,只是部分國家採取的做法,為什麼只有“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不全額罰息”難道不是國際慣例?對於國外的做法,對自己有利,就拿來以國際慣例説事;對自己不利,就説是堅持中國特色,這簡直是一種強盜邏輯!

  2010年7月22日,銀監會通過《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通讀銀監會的這一規定,未見到允許和支援“全額罰息”的依據;相反,我們倒可以看到規定要求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相關資訊安全。事實上,“全額罰息”的規定嚴重違背銀監會制定的《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關於還款計息的規定,侵犯了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權益,並不符合銀監會的規定。

  針對這一現象,我認為,首先是作為信用卡發卡行的商業銀行,應該本著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精神,對本行信用卡有關管理規定和合約進行合法性審查和合規性審查,清理與法律法規及規章不符的內部規定和合同條款;其次銀監部門應積極回應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和呼聲,認真承擔起監督管理的職能,對於信用卡有關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嚴肅處理違法違規的做法,督促其整改,並儘快完善信用卡有關服務價格形成辦法,讓金融消費者真正實現其財産安全、公平交易權和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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