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開衍生品投資 保險公司內控待考

2012-10-26 14:01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內控管理是進入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中之重。業內人士表示,保險公司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把雙刃劍,顯然,風險控制不當也會帶來風險。因此,專業的投資團隊、嚴格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非常重要。

  2008年,在資本市場的巨幅波動以及國際金融危機持續影響的大熊市下,整個保險業凈資産縮水1/3。如今看來值得慶倖的是,大熊市若再現,“保險公司資産波動會小很多,因為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已被允許使用。”中信證券研究部分析師潘洪文如是説。

  繼10月22日晚保監會密集發佈四項保險投資新政,10月23日,保監會再發《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産品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衍生品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規定》(以下簡稱《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兩項新政。至此,加上年中出臺的第一批投資新政,保監會今年預計出臺的13項保險投資新政已有10項兌現,保險公司的全面資産管理時代漸行漸近。

  “1+N”式的投資新政

  自7月中旬以來,保險投資新政落地之快遠超市場預期,特別是《衍生品暫行辦法》、《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兩項新政。由於市場擔心弱市下保險公司參與做空股指期貨會打壓市場、打擊做多信心,因此,市場普遍認為這兩項新政會在“十八大”召開後推出,而目前看來,這兩項新政的推出時間和進度都遠超市場預期。

  與拓寬現有投資渠道不同,《衍生品暫行辦法》和《股指期貨交易規定》均為新增的保險投資渠道。根據規定,保險資金可以通過金融衍生品操作對衝投資風險,從而更好地控制整體投資風險,創造持續穩健的回報。

  另外,兩項新政同時發佈,也預示著未來將有更多的金融衍生品陸續放開。潘洪文分析,從監管思路來看,《衍生品暫行辦法》是一個大的框架,可以容納各種金融衍生品,包括各種遠期、期貨、期權及掉期(互換),只限制了境外衍生品交易。而由於目前僅有股指期貨,因此,只同時發佈了《股指期貨交易規定》,未來如果有更多的金融衍生品,監管層將按照“1+N”的方式增加相應的交易規定,具備較好的拓展性。潘洪文預計,可對衝保險公司利率風險的利率期貨,最有可能成為下一個重要的金融衍生品。

  更寬鬆的對衝比例

  作為國內最大的機構投資者之一,保險公司一直以來只能做多,沒有股指期貨工具進行風險管理,在股市單邊下跌期間只能被動承受股指下跌對資産的侵蝕,這使保險公司在資産管理行業的競爭中長期處於劣勢。而股指期貨交易的放開,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可以使用多樣化的投資策略,更好地匹配負債,規避股指下跌風險,使其在資産管理行業的競爭中獲得更為公平的地位。

  當然,獲得進場交易的權利後,難以避免有些保險公司面對高額收益鋌而走險,因此,《衍生品暫行辦法》中明確指出:“保險機構參與衍生品交易,僅限于對衝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目前媒體也普遍將關注點聚焦於此。“這一要求彰顯了監管層引導保險資金建立風險對衝機制的本意。”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教授王國軍坦言:“不過,投資與投機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概念,很難區分。因此,‘不得用於投機目的’對於保險公司缺少約束力。”他認為,更應該引起注意的是,此輪保險資金投資新政的開放力度之大,這與此前已經放開股指期貨交易的行業相比毫不遜色。

  《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要求,保險機構參與股指期貨交易,任一資産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所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對衝標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産的賬面價值。“這意味著,保險機構可以對權益類資産進行100%的風險對衝,即理論上可以完全對衝。”潘洪文表示,保監會對於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的頭寸放得非常開。據了解,目前證券公司集合資産管理計劃與公募基金的對衝比例上限均為20%。

  不過,《股指期貨交易規定》也同時強調,保險機構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資産的賬面價值,合計不得超過規定的投資比例上限。這意味著,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將被併入權益類投資資産,納入20%的投資上限管理中。

  更嚴格的公司治理

  金融衍生品市場的放開,對於保險公司而言顯然是重大利好,不過,與實力雄厚的大公司相比,中小公司仍然為“高門檻”而煩惱。不過,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有部分指標略有降低。

  《股指期貨交易規定》要求,對於自行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人員配備,資産配置和投資交易專員不少於5名、風控專員不少於3名、清算和核算專員不少於兩名,且彼此不得兼任。儘管這對很多公司而言仍有一定難度,不過,相對於此前的徵求意見稿已經降低了要求,一些中小保險公司或將得以入圍。而對於未入圍的中小保險公司來説,在進行風險性較大的投資時,委託給擁有委託投資資格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也不失為一種降低風險的選擇。因為,保險公司股指期貨之路成敗與否的關鍵在於風險管控的優劣。

  記者注意到,《衍生品暫行辦法》中,監管層充分體現其監管職能,僅制定“遊戲規則”,而具體的授權制度、決策機制等規範性指標則要求由保險公司董事會制定,當然,參與衍生品交易的最終責任也由董事會承擔。因此,對於保險公司而言,內控管理是進入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重中之重。潘洪文表示,保險公司參與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一把雙刃劍,顯然,風險控制不當也會帶來風險。因此,專業的投資團隊、嚴格的風險管理和內控機制非常重要。

  王國軍也同樣認為,介入股指期貨這種風險較高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對保險公司的資訊技術、人力投入,特別是內控管理的要求是相當高的。“對於一個內控比較好、委託代理關係比較順的公司而言,股指期貨交易帶來的風險會相對較小,反之,在監管機構放開投資渠道的背景下,保險公司的權力也無限制放開,一旦出現風險,將不利於公司發展,若爆發系統風險,整個行業將面臨巨大考驗。”王國軍如是説。因此,如何制定相配套的內控管理機制並得以執行,是投資渠道漸次放開後保險公司首先要仔細考量的;而隨著保險公司投資渠道不斷多元化,風險隨之放大,如何建立退出機制,則是監管層需要快速跟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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