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工商局:理財産品廣告不得“自賣自誇”

2012-09-11 14:55     來源:解放日報     編輯:范樂

  “業績優良”、“名列前茅”、“最有價值”……今後,商業銀行的理財産品再也不能使用這些詞語來“自賣自誇”。市工商局昨天發佈關於上海銀行業理財産品廣告宣傳的規範要求,理財産品如果不能提供客觀的證據,就不能在廣告宣傳中使用 “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按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産品廣告不得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産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産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達,也不得將理財産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廣告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內容的,應當以醒目文字提示客戶:“測算依據和方式見銷售文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商業銀行理財産品廣告不能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能承諾或者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不能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理財産品廣告還應標注忠告語 “理財非存款,産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産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産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産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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