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昨天稱,已于近日發佈《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規範指引(試行)》,旨在探索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行業實際的保險公司薪酬監管機制。
根據國內外實踐,《指引》統一將保險公司薪酬分為基本薪酬、績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中長期激勵四個部分。《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目標績效薪酬不得低於基本薪酬,績效薪酬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3倍,即績效薪酬控制在基本薪酬的1-3倍之間。
對於福利性收入和津補貼,《指引》除了要求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標準執行外,還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其基本薪酬的10%。對於中長期激勵,《指引》明確待相關部委出臺政策後,保監會再根據政策制定保險業的實施細則。
為促進公司薪酬水準與風險狀況相協調,《指引》規定,保險公司高管人員薪酬應當根據保監會分類監管確定的風險類別進行調整。例如,分類監管確定為C類的公司,高管人員當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績效薪酬不得高於上年度水準。
根據《指引》,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績效薪酬應當實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不低於50%。
據悉,保監會將主要從兩方面對保險公司薪酬管理實施監管:一是薪酬管理程式的完備性、規範性及其執行情況;二是績效考核指標設計和績效目標設定對公司風險、合規管理的影響。
■重點問題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昨天就規範保險公司薪酬管理行為回答了記者提問。
不直接干預保險公司薪酬水準
問:《指引》的出臺是否意味著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限薪”?
答:《指引》不直接干預保險公司薪酬水準,但要求保險公司根據財務狀況、經營結果、風險控制等因素合理確定薪酬,同時規定保險公司不得脫離國情、行業發展階段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對高管人員薪酬過高的公司,監管機構可以以適當方式進行風險提示。
從行業實踐來看,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一般位於基本薪酬的2%-5%之間。《指引》規定保險公司每年支付給高管人員的現金福利和津補貼不得超過基本薪酬的10%,既給了公司足夠的管理空間,也防止公司通過福利和津補貼的方式違規發放薪酬。
過度冒險行為幾年後才能暴露風險
問:《指引》為什麼要求延期支付薪酬,如何操作?
答:金融風險一般具有滯後性,一些過度冒險行為短期內會為公司創造可觀的盈利,而風險往往要在後續幾年甚至更長時間才能暴露出來。《指引》關於延期支付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對象定為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二是將延期支付期下限定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於40%,董事長和總經理則不低於50%。四是如發生績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規定情形的風險及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停發職責範圍內高管人員未支付的績效薪酬。
公司自行決定風險合規指標比重問:風險合規指標如何影響高管人員的薪酬?
答:如何使用風險合規指標調整具體崗位高管的薪酬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將風險合規指標作為績效考核指標的構成部分,佔一定的比例。另一種是將風險合規指標作為調節性指標,對績效考核結果産生影響(有的公司甚至採取合規出問題就一票否決的方式)。從實際效果來看,第二種方式的效果更為明顯。《指引》明確要求風險合規指標應當與績效考核結果顯著相關,但沒有對風險合規指標比重做硬性的量化規定,具體採取哪種方式由公司自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