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 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2011-12-30 09:45     來源:浙江日報     編輯:范樂

  謹慎理財: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辦法》出臺既是監管層面加大理財市場監管規範的信號,也是引導理財業務回歸“代客”本義、真正還原“賣者有責、買者自負”市場原則的重要途徑,作為銷售端的商業銀行和購買端的消費投資者同樣值得思考。

  “賣者有責”,做審慎負責的銷售者。《辦法》強調大力規範銀行理財産品銷售行為,對此,商業銀行必須積極落實,從自身經營穩健發展出發,主動履行“賣者有責”要求。一方面要努力實現理財業務“評級全覆蓋、管理全流程、服務全方位”,由銷售導向向客戶需求導向轉變,真正在為客戶創造價值財富的同時實現收益。另一方面要切實轉變風險提示不到位、誇大産品收益等銷售行為不規範等情況,換位思考,分清一般公眾投資者、精英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需求,提供職業經理人的專業服務。另外也要積極履行消費者金融教育宣傳的社會責任,積極培育理性成熟的金融消費者群體也是銀行自身穩定客戶基礎的需要,而且從美國次貸危機可以看出,微觀非專業投資者風險也會累積轉化為宏觀全系統金融風險,因此,我們的銀行必須有這樣的高遠謀識。

  “買者自負”,做精明自主的投資者。從消費者方面看,也需要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培養良好的金融消費理財習慣和科學的金融投資風險意識,理性消費、精明投資、自主決策。特別是在當前經濟形勢複雜的情況下,普通百姓購買銀行理財産品更需謹慎理性,切勿盲目跟風:

  一要“知其所屬”,弄清楚“銀行理財≠儲蓄存款”、“預期收益≠實際收益”、“到期保本≠永遠保本”、“基礎資産漲≠産品收益高”、“提前終止≠提前贖回”、“高(低)風險≠高(低)收益”以及“口頭宣傳≠合同約定”等基本常識。

  二要“知其所簽”,學會閱讀理財産品説明書,對擬投資的産品屬性做到心中有數,充分了解合同文件條款後再簽字確認。

  三要“知其所能負”,要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如實告知自身情況,積極配合銀行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如家庭發生重大情形可能影響風險承受能力的,再次購買理財産品時應主動要求銀行進行再評估。

  總體上,應該説《辦法》的實施以及各方面監督將從推動消費投資者自願自主理財和商業銀行自律自覺服務兩個層面提高國內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市場的理性、合規、健康和持續發展。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