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 實現“賣者有責、買者自負”

2011-12-30 09:45     來源:浙江日報     編輯:范樂

  事實上,今年以來受銀根緊縮的外部政策影響,商業銀行普遍面臨流動性緊張局面,對存貸比指標監管壓力感受大增,理財産品因不在表內核算而成為銀行試圖繞過監管的攬存工具,這也是最近銀監會頻頻出手要求銀信理財業務轉表、叫停超短期理財産品的主要原因。

  同時不容回避的是,國內銀行理財業務市場和客戶成熟度與發展速度並不匹配,市場同質化情況較嚴重,特別是銷售和風險控制環節風險逐漸暴露,已成為消費者投訴較為集中的領域。主要表現在:

  不了解“代客”本質已下單。從制度設計本質上講,銀行理財産品是受託代理客戶理財投資,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這也是國際上理財業務的慣例,但國內消費投資者多停留于存款保本付息觀念,認為理財産品沒有風險,因此一旦出現零收益或負收益事件,思想上不能接受。

  “説漲不説跌”誤導宣傳。目前國內理財業務多采取理財産品提供商和銷售商合一的“自産自銷”發行模式,但受銷售人員素質、內部業績考核等因素影響,銷售産品時對高收益預期和低風險“濃墨重彩”,風險揭示則“輕描淡寫”甚至“避而不談”,誤導客戶的情況也不少見。

  客戶適宜度評估不成熟。理財産品的投資本質必然要求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産品風險屬性匹配,但目前國內市場尚未形成相對統一、科學的産品風險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衡量標準,銀行主觀判斷“什麼樣的客戶適合買什麼風險等級的産品”存在道德風險,不僅易造成市場無序競爭,事後也難以界定銷售責任。

  資訊披露不透明。主要是對産品投向、比例等關鍵資訊公佈比較籠統,後期贖回等資訊披露服務不到位,資訊披露完整性、準確度和及時性均存在欠缺,特別是複雜的資産池類産品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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