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當局放寬多項大陸人士赴臺相關許可辦法

2010-01-08 10:48     來源:中新網     編輯:肖燕

  中新網1月8日電 綜合臺灣媒體報道,臺當局“立法院”七日一口氣核備多項放寬大陸人士來臺相關許可辦法,包括學術人士來臺的總停留期限,由四個月放寬到一年;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産所有權後,必須于規定登記完畢後滿三年才得移轉。

  昨天通過的“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除了放寬學術人士來臺的總停留期限,從四個月到一年外,申請期限也從一個月前縮短為十四日前。

  針對來臺灣投資的大陸地區人民,若已在臺灣地居成立公司或是辦事處,其董、監事、負責人、專業經理人和技術人員都可以長期在臺,每次停留不能超過一年,這些人也可以申請配偶、子女來臺灣,子女若未滿十八歲則可以申請入學臺灣的學校。

  而為了防止陸資來臺炒作不動産,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認定或移轉不動産物權許可辦法”,也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供住宅用不動産所有權後,必須于規定登記完畢後滿三年,才得移轉。

  此外,臺當局“內政部”和“陸委會”去年八月修正法規,放寬大陸配偶前段婚姻親生子女來臺定居;原本這些陸配子女可自由選擇高中,但“立法院”昨天通過一項附帶決議,限制這類陸配子女須比照臺商子女,以轉學考入學。

  臺“立法院”本週進行法案大清倉,昨天在同意“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案時,通過上述附帶決議,推翻原本大陸配偶子女“不限學校,都能免試申請入學”的規定,並且要求“內政部”重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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