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2009-01-06 10:27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編輯:胡珊珊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簡 介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併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作規則;發佈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準;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作。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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