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大收益淡化風險 投資者質疑交行理財産品違規

2013-05-24 08:54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林天泉

  一款由交行銷售的理財産品引發風波。

  日前,來自上海、北京、廣州、寧波等地的百餘名購買了交通銀行“得利寶至尊18號-1”人民幣理財産品的投資者,聚集在一個名為“至尊18號維權”的Q Q群中進行維權,這些投資者紛紛質疑在這款産品的募集、運作和銷售過程中交通銀行存在明顯的違約和違規等問題。

  據《經濟參考報》記者了解,這些投資人已經就該産品的相關事宜和上海的銀監部門進行了接觸和溝通。

  理財經理被指故意掩飾風險

  根據“得利寶至尊18-1號”人民幣理財産品説明書披露的資訊,該産品銷售期為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18日,投資起始日為2011年5月19日,投資到期日為2013年5月19日,投資期限為2年(銀行可提前終止或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年),該産品投資顧問為上海六禾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信託機構為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託管銀行為交通銀行,産品類型為非保本浮動收益型。

  該産品説明書顯示,“得利寶至尊18-1號”在交行內部的風險/收益評級為6R,為高風險型,並適合經交通銀行個人理財産品風險評級體系評定為激進型的有投資經驗的投資者。該産品説明書上還標有“本理財産品是高風險投資産品,您的本金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的字樣。

  一位來自寧波的周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當時購買該産品的經歷“在客戶經理和我推薦該産品的過程中,一直強調若按照以往的業績,該産品達到20%至30%的年化收益率是沒問題的,沒有提及該産品有可能本金虧損。客戶經理還説只有交行的高凈值客戶和內部員工才能購買這款産品,出於對銀行的信任,我就投資了55萬買了這款産品。”周先生告訴記者,如果當時客戶經理提示這款産品可能不保本,他就會慎重考慮是否購買。

  一位來自上海的李女士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其在交行上海某支行購買該産品時,客戶經理並未給其出示過上述産品説明書“當時客戶經理一直強調該産品能達到很高的收益,我就在一頁紙上匆匆忙忙簽了字。”這位投資者表示。

  據交通銀行提供給投資者的《至尊18號産品延期客戶意見徵詢通知》顯示,截至2013年4月22日,産品最新估價為0.8058元,如此計算,産品自成立以來下跌接近20%。

  由這些抱團維權的投資者擬定的《關於請求交通銀行召開得利寶至尊18-1號理財産品投資説明會的公開信》稱,“交通銀行的理財産品經理在發行産品時故意掩飾風險,利用客戶對銀行的基本信任,採用了誘導式銷售等不光彩手段。”

  私自變更投資方向遭疑

  該産品説明書指出“本理財産品所募集資金投向中信信託單一資金信託計劃。該信託計劃主要投資于中國境內的已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等;尚未進行投資的資金可優先用於銀行存款、新股申購等無風險穩健投資,也可用於債券、貨幣型基金、央行票據和銀行理財産品等低風險高流動性金融産品等低風險穩健型投資品種。”

  該産品説明書以及合同中並未詳細指明投資標的“中國境內的已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是什麼,但周先生告訴記者,在購買該産品時,銀行相關的宣傳彩頁上寫有“得利寶至尊18-1號是一款以國防産業為基礎、以參與A股定向增發股票為投資標的,由交通銀行總行發起的理財産品。”

  “但是,該産品最終參與定向增發的9家企業中沒有一家是屬於國防産業。而作為投資者,我們對此並不知情。後來我們得到的解釋是,在産品投資期內,沒有合適的軍工係的股票可供投資,所以就沒有投資此類股票。若最終的投資方向和之前承諾的有區別,我們投資者是不是應該有權知道並再做出選擇?”周先生説。

  上述《關於請求交通銀行召開得利寶至尊18-1號理財産品投資説明會的公開信》指出,原來承諾的定向增發中航係企業沒實施,和産品的定位“得利寶至尊18-1號是一款以國防産業為基礎、以參與A股定向增發股票為投資標的,由交通銀行總行發起的理財産品”嚴重不一致,背馳了客戶對國防産業信賴的初衷。

  理財産品風險投資者需警惕

  記者就此事聯繫了交行相關部門,但截至發稿時,尚未得到回復。

  2012年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理財産品銷售管理辦法》指出,理財産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産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産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産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産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一位業內律師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銀行在宣傳産品時或許會運用一些誇大收益的詞彙,有宣傳不實的嫌疑。他提醒投資者,在購買理財産品時還是要看清合同文本,辨認清相關風險。

  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閻慶民曾在相關座談會上指出,銀行與客戶對理財業務風險收益特徵認識不一致。銀行認為,理財産品,特別是浮動收益類理財産品,收益應該“隨行就市”;而大部分金融消費者將理財視為一種變相的存款,沒有將其作為一種投資,期望“旱澇保收”。對風險收益特徵認識不一致,就容易産生糾紛。加之個別銀行存在資訊披露不充分、風險提示不到位等不規範銷售行為,以及違規開展“資金池”理財業務等問題,導致風險邊界模糊。

  標簽:理財經理人民幣理財産品理財業務交行産品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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