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試點保險資管産品 5隻産品獲備案

2013-02-18 08: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王偉

  中新網2月17日電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為推進資産管理産品業務試點,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展資産管理産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0年,中國保監會發佈的《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産公司”)可以設立資産管理産品,開展資産管理業務。為落實上述規定,規範資産公司産品業務運作行為,明確産品業務有關事項,保監會正式發佈本《通知》。

  《通知》主要對試點內容的五個方面進行了明確:一是資産公司開展産品業務的資質條件;二是資産公司可以發行的産品類型;三是産品投資人範圍;四是産品發行審核程式;五是産品募集資金的投資領域和方向。

  目前,人保資産、泰康資産、太平資産三家公司申請發行的5隻股票、債券、基金型産品,已按《通知》要求獲得保監會備案。

  全文如下:

  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展資産管理産品業務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為支援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展資産管理産品(以下簡稱“産品”)業務試點,保護産品持有人權益,防範和控制風險,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産品是指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作為管理人,向投資人發售標準化産品份額,募集資金,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産託管人,為投資人利益運用産品資産進行投資管理的金融工具。産品限于向境內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等具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人發行,包括向單一投資人發行的定向産品和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集合産品。

  向單一投資人發行的定向産品,投資人初始認購資金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向多個投資人發行的集合産品,投資人總數不得超過200人,單一投資人初始認購資金不得低於100萬。

  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展産品業務所需資質參照《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的規定執行,公司應當制定完善的産品業務管理制度。

  三、産品資産應當實施託管,託管人需具備保險資金託管人資格,履行保管産品資産、監督産品投資行為、復核産品凈值、披露託管資訊、參與産品資産清算等職責。

  四、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發行産品,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後續産品事後報告。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初次發行産品,應當在發行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材料: (一)發行申請;(二)具備開展産品業務能力的情況説明,並附有中國保監會出具的《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保險資金報告表》;(三)産品合同;(四)集合産品的募集説明書;(五)託管協議;(六)其他相關文件。中國保監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將向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出具確認函。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後續發行集合産品,在完成發行後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前款第(三)至第(六)項材料,以及驗資報告和認購情況報告。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後續發行定向産品,應當在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産品説明書和産品合同。

  五、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發行集合産品,應當制定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集合産品,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需確認投資人已簽署風險揭示書,投資人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不得向其發行或允許其申購集合産品。

  六、産品投資範圍限于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貸資産支援證券、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項目資産支援計劃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産。

  産品投資範圍包括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産投資計劃、項目資産支援計劃等投資品種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在産品合同和産品募集説明書中説明相應的投資比例、估值原則、估值方法和流動性支援措施等內容。

  七、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在産品募集期間,可以自行或委託相應的銷售機構推介産品,但不得通過網際網路站、電視、廣播、報刊等公共媒體公開推介。推介時,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全面、公正、準確地介紹産品特徵和風險。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向投資人違規承諾收益和承擔損失。

  八、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託管人以及産品的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及産品合同的約定向監管機構和投資人披露資訊,並確保所披露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九、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對每只産品進行獨立核算、獨立管理,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産品資産,避免利益衝突,嚴禁可能導致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的各種行為。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託管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的3個月內分別編制上一年度的産品業務管理報告和託管報告報中國保監會,産品業務管理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産品運作管理、公平交易制度執行、異常交易行為等情況。

  十、産品終止的,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應當在清算完成後,及時進行資訊披露,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清算結果報中國保監會。

  十一、試點期間,中國保監會視有關情況可對産品發行人資質條件、投資人範圍、産品發行審核方式、産品投資範圍等進行適時調整。

  十二、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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