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管理措施是對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一般性違規行為採取的懲戒措施,如談話提醒、警示、責令參加強制培訓、責令整改等
●紀律處分則是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違規行為採取的懲戒措施,如停止執業、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
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正式發佈《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自律監察案件辦理規則》、《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組織規則》等三項制度,區分了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懲戒措施,進一步明確了懲戒措施的種類和各自的適用範圍、適用原則。
上述制度的發佈實施,標誌著協會自律監察工作基礎性制度已經建立。下一步,協會還將加大對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自律規則和職業道德行為的查處力度,增強自律規則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以促進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規範執業。
協會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三項制度遵循懲戒與行業發展相協調、機構責任與個人責任相區分、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區分了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這兩類不同性質的懲戒措施。
其中,自律管理措施是對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一般性違規行為採取的懲戒措施,如談話提醒、警示、責令參加強制培訓、責令整改等。紀律處分則是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重大違規行為採取的懲戒措施,如停止執業、暫停或者取消協會授予的業務資格、暫停部分會員權利、取消會員資格等。
按照上述制度規定,在案件處理上,應遵循客觀、公正、簡便、高效的原則,明確對紀律處分案件和自律管理措施案件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程式,對會員的紀律處分需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在工作機構上,堅持查審分離原則,規定由協會執業檢查部門負責案件的立案與調查,在自律監察專業委員會之下新設審理委員會、復核委員會兩個職能委員會,專門負責紀律處分案件的審理、復核工作。
下一步,協會將著力完善執業檢查工作機制,健全投訴、舉報處理程式,全面提升自律監察能力。隨著三項制度的出臺,協會還將加大對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自律規則和職業道德行為的查處力度,增強自律規則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以促進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規範執業,維護證券行業的三公原則,為行業創新發展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業內人士認為,在證監會推動行業創新發展的背景下,協會出臺自律監察制度是一項提高協會公信力、執行力,增強自律管理權威性、有效性的重要舉措。對於深入推進會員單位歸位盡責,提升行業誠信建設水準,保障各項創新業務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馬婧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