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工商時報》報道,該草案同意大陸法人團體直接投資臺灣,陸資可以在臺獨資、合夥、投資臺灣企業,購買臺灣公司股份或設分公司均可。
但事涉高科技敏感技術産業,臺灣不會開放陸資投資。至於具有大陸軍方機構或國務機構等官方身份,則不得來臺投資。
由於三次陳江會已將陸資來臺對話列入議題當中,臺經濟主管部門在3月初將“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在陳江會中若兩岸對開放産業有共識,最快在會後即宣佈放寬措施。
過去臺當局對陸資企業定義,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將含有20%以上大陸資金即稱為陸資,但在大修法後已改為許可制,並未明定持股比例。而此次經濟部門所提出的該許可辦法草案,若大陸企業經過第三地投資臺灣,對第三地公司持股超過5成,或對該公司具有實質影響力,視為陸資的規範,較之過去顯然大幅放寬。
據透露,陸資來臺草案中不會列有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的産業別,將待兩岸進行協商後,以正面表列的方式,載明陸資來臺的産業。
由於産業別包含基礎建設、通信、製造業與金融業等,臺經濟部門將與大陸主管部門進行協商,目前兩岸已積極進行技術性階層協商。
由於陸資來臺涉及範圍廣,擴及島內各個部門,包括“金管會”、“農委會”、“交通部”及“工程會”等,甚至未來開放陸資來臺後,各部門如何針對不同業別進行管理等,這些均需進行跨部門協商後才能確定。
同時,開放陸資後,相關大陸地區專業經理人來臺工作與居留、勞健保等問題也需研訂配套措施,相關部門也必須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鬆綁相關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