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錯單”後該如何賠償投資者

2013-08-21 09:09     來源:中國證劵報     編輯:林天泉

  近期光大證券“816”事件引發的股市較大波動導致投資者重大損失,利益受損方是否有權利進行索賠,以及如何進行可能的賠償等,是市場的關注點。光大證券在公告中也提及將會考慮投資者損失的賠償問題。

  操作風險的賠償

  操作風險與人為失誤、不完備的程式控制、欺詐和犯罪活動相聯繫,操作風險可以分為由人員、系統、流程和外部事件所引發的四類風險。在金融市場中,業務規模大、交易量大、結構變化迅速的業務領域,比如外匯、衍生品等受到操作風險衝擊的可能性較大。

  操作風險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光大事件最終被確定為操作風險,那必須承擔操作風險引發的法律責任及其中的賠償責任。國內對證券金融機構的操作風險及其賠付責任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為此,操作風險的賠償責任和具體操作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何與投資者、消費者保護聯繫起來,法律問題可能更為複雜。

  國外對於操作風險的處置方法中,第一個方式就是宣佈相關交易無效。這種方式直接將由於操作風險發生方與同時交易對手方的利益關係切斷,使得同時交易對手方的損失即刻“歸零”或明顯減少。由於在操作風險中,同時交易對手方的損失是最大的,宣佈交易無效之後,最大受害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例如,2010年5月6日下午2:47,一名交易員將1600萬美元的股指賣單錯誤地下成160億美元,導致道瓊斯指數即刻出現近千點暴跌。但是,當日收盤後,交易所方面宣佈將取消部分異常交易。

  光大證券“816”事件後,上海證券交易所已經公告當日交易系統運作正常,已達成的交易將進入正常清算交收環節。這意味著交易所已經認定由光大自營操作的交易是合法有效的。交易所的公告是具有法律基礎的,《證券法》規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

  操作風險賠償的另一種方式是對交易對手方的賠付。根據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一般是對同時交易對手方進行相應的賠償。2010年4月高盛權證“烏龍”事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當時高盛旗下4隻日經指數權證現金結算方程式出現失誤,因為對匯率標價法理解差異,本應該“除以”匯率錯誤寫為“乘以”匯率,最終導致結算價格與理論價值相差百倍。權證價格急速飆升,高盛發現其操作風險而緊急停牌。高盛認可操作風險並回購權證,但回購價為這4隻權證的凈購買價格總值的110%。同時,每位參與回購的權證持有人將獲得5000元的一次性行政費。按照這一方案,投資者的成本基本都能得以回收,但無法享受因操作風險帶來的暴利。

  操作風險的第三種處理方式就是拒不賠償。由於有些金融機構在操作風險中具有一定的隱匿性,投資者或消費者難以舉證因果關係,最後導致訴訟無門,金融機構因此可以逃避操作風險。

  如果光大“816”事件的最終調查結果是操作風險,那對同時交易方産生過失責任,可能需要根據光大證券的過失行為和因果關係,以及造成同時交易方的損失,確定賠償金額。同時,還可能考慮市場因素調整賠付額度。由於交易所交易系統能夠顯示光大證券和交易對手方的交易因果關係,光大證券無法逃避操作風險的法律責任。只是國內對證券機構的操作風險賠償沒有明確的規定,具體賠償將存在較多不確定性。

  內幕交易的賠償

  如果光大“816”事件最後被認定為是內幕交易,那就可能升級為刑事責任,其承擔的法律責任要遠遠大於操作風險引發的法律責任。如果最後調查認定為是內幕交易,光大“816”事件將遠遠超越“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內幕交易“情節特別嚴重”情況的其中兩個界定分別是:一是證券交易成交額在250萬元以上的;二是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在150萬元以上的。

  內幕交易罪需要內幕人認定、內幕資訊認定、內幕交易行為認定、防範措施以及法律制裁與賠償等五個不同的維度,其涉及的法律程式將比操作風險更為複雜。同時內幕交易導致的損失賠償也更加複雜,一般賠償金額更為巨大。

  從法理上,內幕交易可能受害的對象有三類:一是被誘使從事與內幕交易相反的同時交易對手方;二是被剝奪交易機會的投資者;三是高價買入或低價拋出,與內幕交易相反的追隨投資者。這三類對象所遭受的損失都是確定的,他們具有內幕交易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此進行規定。美國享有民事訴訟權利的只有第一種受害人,即內部交易的同時對手方享有訴訟主體資格。但是,也有國家認可其他交易方的利益損失,但考慮到公檢法機構的實際工作負擔,第三類受害人可以通過集體訴訟追索利益損失。

  在交易對手方的交易認定和規模上,發生的第一筆內部交易記為始點,但是終點存在爭議,因為內部交易結束之後,其對投資標的價格的影響還沒有結束。美國是從內幕交易者第一筆交易作為起點,將內部交易者最後一筆交易作為終點,期間發生的對手方交易行為和交易數量被認定為受害範圍,但法院會考慮內幕交易結束後的市場影響,以及受害人的利益損失。在損失的計算上,一般基於差價原則,內部交易成交價或起始日收盤價(根據不同交易對象,比如期貨一般為成交價,尚未發生明顯異動的股票可採用收盤價)可作為基期價,終點價格確定的差異性較大。比如股票,美國將資訊公開後90個交易日收盤價平均值作為終點價格,加拿大則為20個交易日,臺灣地區僅為10個交易日。

  美國《證券交易法》還規定,只要是內幕交易者的同時交易對手方,法律就自然確定其與內幕交易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而交易對手方作為原告無需證明因果關係,除非被告能證明同時交易對手方知悉內部交易資訊(即安全港原則)。這個規定實際上是確認了內幕交易的同時對手方的法定賠償權利。

  除了對交易對手方的賠償責任之外,國外還有施加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案例。這個機制的設立,主要是基於懲罰和防範功能。一般而言,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的數量會比較大,甚至能使得一個機構陷入破産清算的困境。據報道,如果對衝基金SAC內幕交易罪成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能會對其施加高達100億美元的罰金或收繳其資産,這可能會導致SAC破産。

  光大證券的“816”事件,引發了市場巨幅波動,同時由於光大證券後續的風險對衝導致市場反向運作,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損失較大。從事件性質的法律認定上,操作風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否為內幕交易仍然存在較大爭議和不確定性,監管和法律部門將會有一個公開的結論。操作風險和內幕交易引發的賠償責任的國際經驗,為中國完善金融市場制度特別是投資者損失賠付機制,提供了借鑒。一般地,操作風險對應的是過失侵權和民事賠償,而內幕交易則對應刑事責任和投資者保護框架下的賠償責任及懲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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