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 釋放金融改革紅利

2013-07-24 10:19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林天泉

  當前,優化金融資源配置的著力點是“用好增量、盤活存量”。積極穩妥地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無疑是“盤活存量”的有效途徑之一,具有十分廣闊的政策空間和發展前景。

  金融改革呼喚資産證券化

  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面臨諸多問題,與美國上世紀七八十年代啟動資産證券化的宏觀背景有諸多相似之處。可以説,當前中國經濟轉型發展的客觀需要,已造就資産證券化發展的“土壤”。

  資産證券化有利於提高金融體系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通過資産證券化,不僅可以盤活商業銀行持有的大量優質存量信貸資産,吸納充裕的社會資金真正進入實體經濟,還可以讓更多的企業先向銀行貸款,再由銀行將信貸資産轉換為證券化産品,實現“間接的直接融資”,優化資金配置效率。

  資産證券化有利於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一是打通資本市場與信貸、保險等融資渠道。通過信貸資産證券化,銀行可從資本市場獲得資金,保險、基金等投資者可借道資本市場分享信貸資産收益,加速推進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市場的融合。二是豐富資本市場投資産品。通過結構化設計滿足不同投資者“風險-收益”偏好需求,有力推動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三是完善金融生態環境。資産證券化需承銷、評級、會計、法律、託管、信用評級等仲介機構參與,有利於提升金融市場的專業化水準。

  資産證券化有利於推動商業銀行發展轉型。一是可緩解銀行資本補充壓力。通過資産證券化對信貸資産做“減法”,有助於打破中國銀行業“面多了加水,水多了加面”的發展怪圈,有效降低銀行體系再融資壓力。二是可緩解銀行流動性壓力。信貸資産證券化可將不具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移到表外,同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産,從而有效改善銀行資産的流動性。三是可改善銀行收入結構。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産的同時可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金融機構資産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曲折前進的中國資産證券化

  上世紀90年代,資産證券化開始引入中國,初期主要是一些私募性質的“準證券化”産品。2004年,《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探索並開發資産證券化品種”,國內資産證券化由此拉開序幕。2005年,央行、銀監會聯合頒布《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産證券化開始試點。2008年爆發的次貸危機,讓起步不久的中國資産證券化之路陷於停滯。2012年5月,央行、銀監會、財政部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誌著信貸資産證券化重啟。但目前中國資産證券化市場在深度、廣度上都有明顯差距,與蓬勃發展的全球證券化市場形成較大反差。

  當前制約我國資産證券化發展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基礎制度有待完善。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資産證券化所需要的獨立法律法規。二是業務流程過於複雜。如每單證券化産品發行需要從多個環節取得行政許可,涉及若干個監管部門。三是市場體系尚需培育。投資主體單一,市場流動性差,風險不夠分散。證券化産品主要在銀行間市場發售,與滬深證券交易所割裂,分散風險作用沒有真正體現。二級市場流動性不足,嚴重制約了風險的分散和新標的推出。四是仲介服務的服務能力亟待加強。目前我國信用評級業運作有待規範,第三方服務的公信力有待提高。

  穩妥推進資産證券化

  資産證券化作為新一輪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突破口,需從戰略和全局高度進行謀劃,做好“頂層設計”。同時我國在推進資産證券化過程中仍需堅持“謹慎試點、循序漸進”的原則,避免因資産證券化過度發展而背離實體經濟。

  堅持簡單透明的發展方向。國際證券化市場在滌蕩中發展,充分證明資産證券化必須堅持審慎選擇基礎資産、發起機構合理自留風險、強化資訊披露等原則和方法,搭建起中國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基本監管框架。嚴把基礎資産源頭風險,資産的選擇要有一定分散性。可作為資産證券化的基礎資産需有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其品質和信用等級能夠被準確評估;資産池合理組合。房貸、車貸、信用卡等消費貸款,道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貸款,商業物業貸款等都比較適合證券化。同時要簡化産品結構,發展初期應嚴格限制或禁止多重資産證券化,以及不以基礎資産轉移為目的的合成式資産證券化。

  加快資産證券化市場培育。進一步擴大試點規模,推動各類金融機構探索業務模式,鼓勵其開展多種形式的證券化及類證券化業務。逐步擴大機構投資者範圍,鼓勵引導證券公司等對固定收益類證券需求較多的機構投資者入市,鼓勵發行、交易、做市、質押融資等創新活動。未來則應逐步取消試點額度限制,並打破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壁壘,建立統一高效的全國性債券市場。

  做好市場基礎配套建設。一是加快資産證券化專門立法,修改完善評級、會計、稅收法律以及市場準入、經營與退出等配套規定。二是引導市場服務機構健康發展。提高評級、增級、擔保機構的公信力與市場影響力;發揮各類專業協會的作用。三是進一步給予稅收優惠。適當減免債券轉讓、服務機構報酬以及機構投資者取得的收益中的營業稅;解決發起人轉移資産、基礎資産收益、投資者投資收益的重復徵稅問題。四是加強市場監管,明確資産證券化業務的審批、監管機構;完善資訊披露機制,健全投資者風險提醒機制。

  在推進資産證券化過程中,可要求商業銀行持有一定比例的資産,強化其風險管理的責任。對銀行實行杠桿率管理,也可有效控制衍生金融産品的氾濫。同時,通過引入簡單透明的資産證券化産品,疏導游離于監督和監管體系之外的資金融通行為,有利於提高市場透明度和交易規範性,有效化解“影子銀行”風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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