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深圳上調最低工資標準,與此同時,失業保險金調整為1280元/月(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和異地務工人員,失業後最長可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深圳市失業保險金上調為1280元/月
目前,深圳的失業保險費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月繳納,其中單位繳2%,職工繳1%,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職工每月要繳16元的失業保險費,單位繳32元。與此同時,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80%,也即是調整為1280元/月。
從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本市戶籍人員和異地務工人員均可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金申領。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並且是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且辦理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均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根據深圳市勞動服務中心公佈的《失業保險金申領辦事指南》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再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